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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 (2026)豫0102刑更10号 罪犯张虎,男,1998年8月30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1010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郑州市中原区蓝岸明翠1期10号楼2303室(户籍地:郑州市中原区须水办事处须水村丁家台107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5年10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6年1月8日作出(2026)豫0102刑初1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决生效后,张虎以其患有噬血细胞综合征为由于2026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2026年4月29日,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刑医鉴[2026]162号医学诊断意见书,医学诊断意见:符合噬血细胞综合征治疗后改变。本院于2026年4月29日予以立案受理。 现将受理罪犯张虎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予以公示,请社会予以监督。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时间:2026年4月30日至2026年5月2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罪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投诉意见。投诉意见提出方式为:(一)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邮寄至郑州市中原区杭州路88号(杭州路与中原西路交叉口北280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主楼101办公室,电话0371-66611010,邮编450000;投诉材料需附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便于法院查证。(二)公示期间携带身份证直接来法院向本院反映。(三)公示期间情况紧急不能邮寄书面投诉意见或来院反映的,可先打电话0371-66611010进行反映,但需打电话后3日内向本院邮寄相应的书面材料或来院说明情况。投诉人应如实反映与案件审理有关的情况,并提供证据或线索;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进行诬告陷害,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     (2026)豫0102刑更9号     罪犯宁东,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10103************,汉族,专科毕业,原河南人民投资有限公司业务员,住郑州市金水区纬一路1号院瑞园小区2号楼2单元47号。因犯受贿罪于2011年8月2日被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1年8月14日起至2014年8月13日止)。被列为网上逃犯后于2019年5月17日被杭州铁路公安处宁波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并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桐柏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3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豫0102刑初514号刑事判决,认定宁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撤销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受贿罪判决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宁东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6日作出(2020)豫01刑终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宁东以其患有高血压3级(极高危)合并靶器官损害、2型糖尿病、脑干梗死等疾病为由于202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2026年4月27日,河南省焦作卫生学校附属医院出具焦卫刑[2026]鉴字第019号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结论:被鉴定人宁东目前诊断:高血压3级(极高危)合并靶器官损害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款。多发性脑梗死,经规范治疗遗留肢体瘫痪,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七条第1款。本院于2026年4月28日予以立案受理。     现将受理罪犯宁东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予以公示,请社会予以监督。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时间:2026年4月29日至2026年5月1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罪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投诉意见。投诉意见提出方式为:(一)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邮寄至郑州市中原区杭州路88号(杭州路与中原西路交叉口北280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主楼101办公室,电话0371-66611010,邮编450000;投诉材料需附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便于法院查证。(二)公示期间携带身份证直接来法院向本院反映。(三)公示期间情况紧急不能邮寄书面投诉意见或来院反映的,可先打电话0371-66611010进行反映,但需打电话后3日内向本院邮寄相应的书面材料或来院说明情况。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与案件审理有关的情况,并提供证据或线索;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进行诬告陷害,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     (2026)豫0102刑更8号    罪犯阿丽米热·艾斯麦提,女,维吾尔族,1998年9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927************,群众,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光明巷1号朝阳佳苑小区7号楼2单元2203室,住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利文化广场1号楼2单元1519。曾因犯盗窃罪,于2022年7月14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3年3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3年7月11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因犯盗窃罪,于2023年10月20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阿丽米热·艾斯麦提处在哺乳期未执行刑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4年3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5年4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5年12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后延长刑事拘留期限四日至2025年12月2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5年12月1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于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执行逮捕;因怀孕于2026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5年12月30日作出(2025)豫0102刑初600号刑事判决,认定阿丽米热·艾斯麦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没有执行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三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6年1月8日,阿丽米热·艾斯麦提以其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2026年1月15日,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出具郑三院刑医鉴定2026017号妊娠检查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阿丽米热·艾斯麦提目前临床诊断:1.妊娠期(宫内孕7+周);2.瘢痕子宫;3.孕3产2。本院于2026年3月30日予以立案受理。     现将受理罪犯阿丽米热·艾斯麦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予以公示,请社会予以监督。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时间:2026年3月31日至2026年4月2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罪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投诉意见。投诉意见提出方式为:(一)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邮寄至郑州市中原区杭州路88号(杭州路与中原西路交叉口北280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主楼213办公室,电话0371-66611020,邮编450000;投诉材料需附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便于法院查证。(二)公示期间携带身份证直接来法院向本院反映。(三)公示期间情况紧急不能邮寄书面投诉意见或来院反映的,可先打电话0371-66611020进行反映,但需打电话后3日内向本院邮寄相应的书面材料或来院说明情况。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与案件审理有关的情况,并提供证据或线索;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进行诬告陷害,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    自本院2026年度诉讼保全“白名单”工作启动以来,相关企业按规定提交了申报资料。根据本院《关于试行诉讼保全“白名单”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将河南省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郑州市政集团有限公司纳入本院2026年度诉讼保全“白名单”企业,在保函有效期及额度范围之内对该企业不予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特此公示     (公示期十天,公示期内如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可向本院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联系人程婧婧,联系电话:0371-66613310)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     2026年3月25日
·     (2026)豫0102刑更7号     罪犯陈勤勤,女,汉族,1987年12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沁阳市,公民身份号码410882************,本科毕业,郑州奥一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150号4号楼801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4年4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5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5年7月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于同日由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执行逮捕,于2025年7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5年8月26日作出(2025)豫0102刑初35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勤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陈勤勤2026年2月18日至2026年2月23日在郑州市中医院的住院病历显示,陈勤勤于2026年2月19日以LOA位刨娩一女活婴。2026年2月24日,陈勤勤以其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6年3月11日予以立案受理。     现将受理罪犯陈勤勤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予以公示,请社会予以监督。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时间:2026年3月12日至2026年3月14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罪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投诉意见。投诉意见提出方式为:(一)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邮寄至郑州市中原区杭州路88号(杭州路与中原西路交叉口北280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主楼110办公室,电话0371-66611018,邮编450000;投诉材料需附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便于法院查证。(二)公示期间携带身份证直接来法院向本院反映。(三)公示期间情况紧急不能邮寄书面投诉意见或来院反映的,可先打电话0371-66611018进行反映,但需打电话后3日内向本院邮寄相应的书面材料或来院说明情况。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与案件审理有关的情况,并提供证据或线索;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进行诬告陷害,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一日
·     (2026)豫0102刑更6号    罪犯刘中硕,男,1998年6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滑县,身份证号码41052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郑州市金水区杜岭中街187号楼1单元4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4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3年4月3日作出(2023)豫0102刑初25号刑事判决,认定刘中硕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生效后,刘中硕以其患有高血压、冠心病、心梗等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2025年12月24日,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出具郑州市二院〔2025〕刑第61号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意见:被检查人刘中硕,目前诊断为:高血压3级 很高危(合并靶器官受损:左心室肥大;尿微/尿肌酐722.06mg/g);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陈旧性心肌梗死  慢性心力衰竭  心功能Ⅲ级。本院于2026年1月23日予以立案受理。    现将受理罪犯刘中硕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予以公示,请社会予以监督。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时间:2026年1月24日至2026年1月26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罪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投诉意见。投诉意见提出方式为:(一)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邮寄至郑州市中原区杭州路88号(杭州路与中原西路交叉口北280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主楼110办公室,电话0371-66611018,邮编450000;投诉材料需附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便于法院查证。(二)公示期间携带身份证直接来法院向本院反映。(三)公示期间情况紧急不能邮寄书面投诉意见或来院反映的,可先打电话0371-66611018进行反映,但需打电话后3日内向本院邮寄相应的书面材料或来院说明情况。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与案件审理有关的情况,并提供证据或线索;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进行诬告陷害,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     (2026)豫0102刑更5号    罪犯李思祥,男,1995年5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莘县,公民身份号码371522************,汉族,小学肄业,户籍地山东省莘县大张家镇陈村180号。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4年12月1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4年12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因郑州市第三看守所以李思祥患有疾病不予收押,于同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5年8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5年11月12日作出(2025)豫0102刑初44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思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李思祥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依法发还被害人邢*娜。判决生效后,李思祥以其患有充血性心力衰竭、心功能Ⅲ级、Ⅰ性呼吸衰竭等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2026年1月15日,聊城市第三人民医院出具(2026)聊三院医诊字第001号医学诊断意见,被检查人李思祥目前诊断:1.充血性心力衰竭;2.心功能Ⅲ级;3.慢性肾脏病五期。本院于2026年1月19日予以立案受理。    现将受理罪犯李思祥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予以公示,请社会予以监督。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时间:2026年1月20日至2026年1月22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罪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投诉意见。投诉意见提出方式为:(一)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邮寄至郑州市中原区杭州路88号(杭州路与中原西路交叉口北280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主楼108办公室,电话0371-66611205,邮编450000;投诉材料需附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便于法院查证。(二)公示期间携带身份证直接来法院向本院反映。(三)公示期间情况紧急不能邮寄书面投诉意见或来院反映的,可先打电话0371-66611205进行反映,但需打电话后3日内向本院邮寄相应的书面材料或来院说明情况。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与案件审理有关的情况,并提供证据或线索;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进行诬告陷害,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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