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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豫0102刑更6号    罪犯刘中硕,男,1998年6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滑县,身份证号码41052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郑州市金水区杜岭中街187号楼1单元4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4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3年4月3日作出(2023)豫0102刑初25号刑事判决,认定刘中硕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生效后,刘中硕以其患有高血压、冠心病、心梗等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2025年12月24日,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出具郑州市二院〔2025〕刑第61号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意见:被检查人刘中硕,目前诊断为:高血压3级 很高危(合并靶器官受损:左心室肥大;尿微/尿肌酐722.06mg/g);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陈旧性心肌梗死  慢性心力衰竭  心功能Ⅲ级。本院于2026年1月23日予以立案受理。    现将受理罪犯刘中硕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予以公示,请社会予以监督。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时间:2026年1月24日至2026年1月26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罪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投诉意见。投诉意见提出方式为:(一)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邮寄至郑州市中原区杭州路88号(杭州路与中原西路交叉口北280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主楼110办公室,电话0371-66611018,邮编450000;投诉材料需附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便于法院查证。(二)公示期间携带身份证直接来法院向本院反映。(三)公示期间情况紧急不能邮寄书面投诉意见或来院反映的,可先打电话0371-66611018进行反映,但需打电话后3日内向本院邮寄相应的书面材料或来院说明情况。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与案件审理有关的情况,并提供证据或线索;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进行诬告陷害,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     (2026)豫0102刑更5号    罪犯李思祥,男,1995年5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莘县,公民身份号码371522************,汉族,小学肄业,户籍地山东省莘县大张家镇陈村180号。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4年12月1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4年12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因郑州市第三看守所以李思祥患有疾病不予收押,于同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5年8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5年11月12日作出(2025)豫0102刑初44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思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李思祥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依法发还被害人邢*娜。判决生效后,李思祥以其患有充血性心力衰竭、心功能Ⅲ级、Ⅰ性呼吸衰竭等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2026年1月15日,聊城市第三人民医院出具(2026)聊三院医诊字第001号医学诊断意见,被检查人李思祥目前诊断:1.充血性心力衰竭;2.心功能Ⅲ级;3.慢性肾脏病五期。本院于2026年1月19日予以立案受理。    现将受理罪犯李思祥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予以公示,请社会予以监督。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时间:2026年1月20日至2026年1月22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罪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投诉意见。投诉意见提出方式为:(一)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邮寄至郑州市中原区杭州路88号(杭州路与中原西路交叉口北280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主楼108办公室,电话0371-66611205,邮编450000;投诉材料需附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便于法院查证。(二)公示期间携带身份证直接来法院向本院反映。(三)公示期间情况紧急不能邮寄书面投诉意见或来院反映的,可先打电话0371-66611205进行反映,但需打电话后3日内向本院邮寄相应的书面材料或来院说明情况。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与案件审理有关的情况,并提供证据或线索;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进行诬告陷害,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     (2026)豫0102刑更4号     罪犯葛雁辉,男,1953年1月10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公民身份号码41010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郑州市中原区伏牛路102号院4号楼4单元10号。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8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19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2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2年6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2年9月5日作出(2022)豫0102刑初367号刑事判决,认定葛雁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葛雁辉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4日作出(2022)豫01刑终9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葛雁辉以其患有胃炎、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不稳定型心绞痛、心功能Ⅱ级(NYHA分级)、高血压病3级、颈状动脉硬化等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2025年12月31日,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出具郑三院刑医鉴定2025202号病情诊断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葛雁辉目前临床诊断:1.高血压病1级,很高危(合并靶器官损害:颈动脉斑块形成;伴临床疾患)。2.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CKD 3b期)。3.高尿酸血症。4.高同型半胱氨酸血症。本院于2026年1月16日予以立案受理。     现将受理罪犯葛雁辉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予以公示,请社会予以监督。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时间:2026年1月17日至2026年1月19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罪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投诉意见。投诉意见提出方式为:(一)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邮寄至郑州市中原区杭州路88号(杭州路与中原西路交叉口北280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主楼101办公室,电话0371-66611010,邮编450000;投诉材料需附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便于法院查证。(二)公示期间携带身份证直接来法院向本院反映。(三)公示期间情况紧急不能邮寄书面投诉意见或来院反映的,可先打电话0371-66611010进行反映,但需打电话后3日内向本院邮寄相应的书面材料或来院说明情况。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与案件审理有关的情况,并提供证据或线索;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进行诬告陷害,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     (2026)豫0102刑更3号     罪犯高岳清,曾用名高岳青,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于江苏省常州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1010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郑州市中原区颍河路40号楼附6号。曾因犯窝藏赃物罪,于1999年12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2月20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2年1月20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2年5月22日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监视居住。     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作出(2022)豫0102刑初369号刑事判决,认定高岳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生效后,高岳清以其患有冠状动脉性心脏病、不稳定型心绞痛、陈旧性下壁心肌梗塞等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2026年1月13日,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中心医院出具黄医[2026]刑医鉴字第31号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意见:高岳清目前诊断:1.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肌梗死、心律失常、频发室性早搏、心功能Ⅱ级(NYHA分级);2.腔隙性脑梗死。本院于2026年1月15日予以立案受理。     现将受理罪犯高岳清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予以公示,请社会予以监督。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时间:2026年1月16日至2026年1月18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罪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投诉意见。投诉意见提出方式为:(一)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邮寄至郑州市中原区杭州路88号(杭州路与中原西路交叉口北280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主楼108办公室,电话0371-66611205,邮编450000;投诉材料需附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便于法院查证。(二)公示期间携带身份证直接来法院向本院反映。(三)公示期间情况紧急不能邮寄书面投诉意见或来院反映的,可先打电话0371-66611205进行反映,但需打电话后3日内向本院邮寄相应的书面材料或来院说明情况。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与案件审理有关的情况,并提供证据或线索;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进行诬告陷害,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五日
·     (2026)豫0102刑更2号    罪犯袁同宁,男,1983年12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济源市,公民身份号码410881************,回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济源市下街东大街东区121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济源市下街东大街东区121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3月30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4年3月24日刑满释放;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月22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4年5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因患病看守所不予收押,于2024年5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4年10月12日作出(2024)豫0102刑初5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袁同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600元,按比例发还被害人;继续向袁同宁追缴剩余违法所得3,000 元后按比例发还被害人。判决生效后,袁同宁以其患有尿毒症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2025年12月4日,河南省焦作卫生学校附属医院出具焦卫刑[2025]鉴字第053号罪犯病情诊断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目前病情诊断:慢性肾功能衰竭CKD5期。本院于2026年1月13日予以立案受理。    现将受理罪犯袁同宁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予以公示,请社会予以监督。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时间:2026年1月14日至2026年1月16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罪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投诉意见。投诉意见提出方式为:(一)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邮寄至郑州市中原区杭州路88号(杭州路与中原西路交叉口北280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主楼111办公室,电话0371-66611019,邮编450000;投诉材料需附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便于法院查证。(二)公示期间携带身份证直接来法院向本院反映。(三)公示期间情况紧急不能邮寄书面投诉意见或来院反映的,可先打电话0371-66611019进行反映,但需打电话后3日内向本院邮寄相应的书面材料或来院说明情况。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与案件审理有关的情况,并提供证据或线索;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进行诬告陷害,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     (2026)豫0102刑更1号     罪犯朱国卿,男,1951年4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舞阳县,公民身份号码411121************,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中共党员,户籍地河南省舞阳县舞泉镇解放路21号,现住郑州市中原区铁道丽景苑2号楼10楼31室。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4年5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诈骗罪,经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4年9月18日由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执行逮捕,郑州市第三看守所于次日以朱国卿年龄偏大、患有疾病暂不予收押;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5年4月2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5年4月30日被本院监视居住,于2025年6月1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于同日由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执行逮捕,因郑州市第三看守所以朱国卿年龄大于70岁、患有疾病暂不予收押,于同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院于2025年6月24日作出(2025)豫0102刑初256号刑事判决,认定朱国卿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责令朱国卿退赔被害人王*圆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七万元。朱国卿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23日作出(2025)豫01刑终5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朱国卿以其患有2型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糖尿病周围神经病、糖尿病周围血管病变、糖尿病肾病等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2025年12月10日,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出具郑三院刑医鉴定2025157号病情诊断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朱国卿目前临床诊断:1.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合并靶器官损害:颈动脉斑块形成;伴临床疾患)。2.2型糖尿病并周围神经损害。3.糖尿病肾病G2A2期。4.高脂血症。5.多发陈旧性腔隙性脑梗塞。本院于2026年1月6日予以立案受理。     现将受理罪犯朱国卿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予以公示,请社会予以监督。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时间:2026年1月7日至2026年1月9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罪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投诉意见。投诉意见提出方式为:(一)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邮寄至郑州市中原区杭州路88号(杭州路与中原西路交叉口北280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主楼108办公室,电话0371-66611205,邮编450000;投诉材料需附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便于法院查证。(二)公示期间携带身份证直接来法院向本院反映。(三)公示期间情况紧急不能邮寄书面投诉意见或来院反映的,可先打电话0371-66611205进行反映,但需打电话后3日内向本院邮寄相应的书面材料或来院说明情况。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与案件审理有关的情况,并提供证据或线索;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进行诬告陷害,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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