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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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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5)豫0102刑更8号罪犯丁建佩(别名齐敦刚,公民身份号码41142*************,户籍地河南省虞城县张集镇乔西村),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公民身份号码65422*************,汉族,本科文化,郑州市尖岗水库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住郑州市中原区伊河路119号院4号楼2单元一楼中户,户籍地郑州市中原区颖河路110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6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4年4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执行逮捕,郑州市第三看守所以丁建佩患病为由暂不予收押;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4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本院于2024年4月23日作出(2024)豫0102刑初68号刑事判决,认定丁建佩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对于丁建佩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于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麻将、筛子、练功券(详见扣押物品清单),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判决生效后,2025年4月18日,丁建佩以其患有严重的高血压(诊断为极高危)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2025年6月3日,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中心医院作出黄医[2025]刑医鉴字第235号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意见:丁建佩目前诊断:高血压2级高危合并靶器官损害。本院于2025年6月11日予以立案受理。现将受理罪犯丁建佩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予以公示,请社会予以监督。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时间:2025年6月12日至2025年6月14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罪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投诉意见。投诉意见提出方式为:(一)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邮寄至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郑州市中原区煤仓街4号中原区人民法院南办公区)刑事审判庭209房间,电话0371-67519289,邮编450000;投诉材料需附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便于法院查证。(二)公示期间携带身份证直接来法院向本院刑事审判庭反映。(三)公示期间情况紧急不能邮寄书面投诉意见或来院反映的,可先打电话0371-67519289进行反映,但需打电话后3日内向本院邮寄相应的书面材料或来院说明情况。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与案件审理有关的情况,并提供证据或线索;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进行诬告陷害,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案号:(2025)豫0102刑更7号罪犯安乐,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身份证号码4101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郑州市中原区煤仓北路22号院10号楼31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4年7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因患病郑州市第三看守所暂不予收押,于2024年7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4年9月18日作出(2024)豫0102刑初512号刑事判决,认定安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生效后,2025年4月21日,安乐以其患有高血压、慢性阻塞性肺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2025年6月6日,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作出郑三院刑医鉴定2025066号病情诊断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安乐目前临床诊断:1.高血压病2级,高危(合并靶器官损害:颈动脉斑块形成)。2.慢性阻塞性肺病,重度混合性通气功能障碍。本院于2025年6月11日予以立案受理。现将受理罪犯安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予以公示,请社会予以监督。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时间:2025年6月12日至2025年6月14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罪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投诉意见。投诉意见提出方式为:(一)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邮寄至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郑州市中原区煤仓街4号中原区人民法院南办公区)刑事审判庭227房间,电话0371-61286086,邮编450000;投诉材料需附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便于法院查证。(二)公示期间携带身份证直接来法院向本院刑事审判庭反映。(三)公示期间情况紧急不能邮寄书面投诉意见或来院反映的,可先打电话0371-61286086进行反映,但需打电话后3日内向本院邮寄相应的书面材料或来院说明情况。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与案件审理有关的情况,并提供证据或线索;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进行诬告陷害,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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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2025)豫0102刑更6号    内容:罪犯魏林可,女,1996年2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镇平县,公民身份号码411324********,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镇平县府前街大鄢庄1号,户籍地河南省镇平县彭营乡柳园村魏庄11组86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21年3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2年4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3年5月10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23年10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3年11月3日作出(2023)豫0102刑初794号刑事判决,认定魏林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魏林可退赔被害人杨跃丽经济损失人民币34,916元。判决生效后,2025年4月29日,魏林可以其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2025年5月27日,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一诚鉴定[2025]物鉴字第5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支持魏林可为陈沫初的生物学母亲。本院于2025年5月29日予以立案受理。    现将受理罪犯魏林可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予以公示,请社会予以监督。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时间:2025年5月30日至2025年6月1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罪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投诉意见。投诉意见提出方式为:(一)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邮寄至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郑州市中原区煤仓街4号中原区人民法院南办公区)刑事审判庭227房间,电话0371-61286086,邮编450000;投诉材料需附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便于法院查证。(二)公示期间携带身份证直接来法院向本院刑事审判庭反映。(三)公示期间情况紧急不能邮寄书面投诉意见或来院反映的,可先打电话0371-61286086进行反映,但需打电话后3日内向本院邮寄相应的书面材料或来院说明情况。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与案件审理有关的情况,并提供证据或线索;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进行诬告陷害,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    2024年度纳入本院诉讼保全“白名单”的企业均按规定提交了申报资料。根据本院《关于试行诉讼保全“白名单”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继续将河南省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纳入本院2025年度诉讼保全“白名单”企业,在保函有效期及额度范围之内对该企业不予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特此公示    (公示期十天,公示期内如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可向本院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联系人程婧婧,联系电话:0371-67519177)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     2025年4月18日
· (2025)豫0102刑更5号内容:罪犯郑志华,男,1983年9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1010219830924501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华佗路烟草家属院,户籍地郑州市中原区航海西路办事处郑湾村181号。曾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12月24日被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于2016年4月22 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3年6 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郑州市第三看守所以郑志华患病为由暂不予收押;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3年6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4年4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本院于2024年7月26日作出(2024)豫0102刑初234号刑事判决,认定郑志华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判决生效后,2025年2月25日,郑志华以其患有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2型糖尿病需要长期住院治疗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2025年3月28日,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委员会作出郑三院刑医鉴定2025034号病情诊断书,鉴定意见:郑志华目前临床诊断:1.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具有传染性);2.2型糖尿病。本院于2025年4月8日予以立案受理。现将受理罪犯郑志华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予以公示,请社会予以监督。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时间:2025年4月9日至2025年4月11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罪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投诉意见。投诉意见提出方式为:(一)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邮寄至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郑州市中原区煤仓街4号中原区人民法院南办公区)刑事审判庭209房间,电话0371-67519269,邮编450000;投诉材料需附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便于法院查证。(二)公示期间携带身份证直接来法院向本院刑事审判庭反映。(三)公示期间情况紧急不能邮寄书面投诉意见或来院反映的,可先打电话0371-67519269进行反映,但需打电话后3日内向本院邮寄相应的书面材料或来院说明情况。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与案件审理有关的情况,并提供证据或线索;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进行诬告陷害,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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