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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度纳入本院诉讼保全“白名单”的企业均按规定提交了申报资料。根据本院《关于试行诉讼保全“白名单”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继续将河南省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纳入本院2025年度诉讼保全“白名单”企业,在保函有效期及额度范围之内对该企业不予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特此公示    (公示期十天,公示期内如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可向本院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联系人程婧婧,联系电话:0371-67519177)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     2025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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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院审委会研究决定:郑州市政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了企业及法定代表人资信证明、银行最高额保函凭证等申报资料,符合本院《关于试行诉讼保全“白名单”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故将其纳入本院2025年度诉讼保全“白名单”企业,在保函有效期及额度范围之内对该企业不予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特此公示 (公示期十天,公示期内如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可向本院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联系人程婧婧,联系电话:0371-67519177)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 2025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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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豫0102刑更5号内容:罪犯郑志华,男,1983年9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1010219830924501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华佗路烟草家属院,户籍地郑州市中原区航海西路办事处郑湾村181号。曾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12月24日被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于2016年4月22 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3年6 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郑州市第三看守所以郑志华患病为由暂不予收押;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3年6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4年4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本院于2024年7月26日作出(2024)豫0102刑初234号刑事判决,认定郑志华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判决生效后,2025年2月25日,郑志华以其患有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2型糖尿病需要长期住院治疗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2025年3月28日,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委员会作出郑三院刑医鉴定2025034号病情诊断书,鉴定意见:郑志华目前临床诊断:1.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具有传染性);2.2型糖尿病。本院于2025年4月8日予以立案受理。现将受理罪犯郑志华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予以公示,请社会予以监督。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时间:2025年4月9日至2025年4月11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罪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投诉意见。投诉意见提出方式为:(一)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邮寄至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郑州市中原区煤仓街4号中原区人民法院南办公区)刑事审判庭209房间,电话0371-67519269,邮编450000;投诉材料需附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便于法院查证。(二)公示期间携带身份证直接来法院向本院刑事审判庭反映。(三)公示期间情况紧急不能邮寄书面投诉意见或来院反映的,可先打电话0371-67519269进行反映,但需打电话后3日内向本院邮寄相应的书面材料或来院说明情况。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与案件审理有关的情况,并提供证据或线索;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进行诬告陷害,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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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豫0102刑更4号内容:罪犯赵红伟,男,1966年10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1010219661019301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郑州市中原区绿东村1号院9号楼15号,现住址同上。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8日被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于2015年1月24日特赦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9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3年11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3年12月1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4年3月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执行逮捕,因患有疾病,郑州市第三看守所不予收押,次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本院于2024年3月7日作出(2024)豫0102刑初116号刑事判决,认定赵红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元。判决生效后,2025年1月22日,赵红伟以其患有甲状腺恶性肿瘤、高血压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2024年12月6日,郑州大学附属郑州中心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诊断意见:甲状腺恶性肿瘤,处理意见:继续内分泌治疗1月后复查甲功+蛋白。2024年12月7日,郑州大学附属郑州中心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诊断意见:高血压亚急症,动脉粥样硬化,处理意见:建议住院治疗。本院于2025年3月12日予以立案受理。现将受理罪犯赵红伟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予以公示,请社会予以监督。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时间:2025年3月13日至2025年3月15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罪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投诉意见。投诉意见提出方式为:(一)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邮寄至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郑州市中原区煤仓街4号中原区人民法院南办公区)刑事审判庭206房间,电话0371-67519139,邮编450000;投诉材料需附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便于法院查证。(二)公示期间携带身份证直接来法院向本院刑事审判庭反映。(三)公示期间情况紧急不能邮寄书面投诉意见或来院反映的,可先打电话0371-67519139进行反映,但需打电话后3日内向本院邮寄相应的书面材料或来院说明情况。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与案件审理有关的情况,并提供证据或线索;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进行诬告陷害,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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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豫0102刑更3号罪犯李言伟,男,1982年2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襄城县,公民身份号码41042619820225105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郑州市惠济区融创融府16号楼1单元506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襄城县王洛镇东村。曾因犯非法经营罪、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于2013年4月28日刑满释放;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1月22日被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7年3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于2023年5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于2024年3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于2024年4月25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执行逮捕,因李言伟患有疾病郑州市第三看守所暂不予收押,于2024年4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于2024年7月2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执行逮捕,因李言伟患有疾病郑州市第三看守所暂不予收押,于2024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本院于2024年7月28日作出(2024)豫0102刑初149号刑事判决,认定李言伟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扣押的李言伟109,000元及李言伟退缴的违法所得100,000元分别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李言伟剩余违法所得535,314.7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生效后,2024年8月12日,李言伟以其感染乙肝,乙肝病毒复制,具有传染性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2025年2月14日,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委员会作出郑三院刑医鉴定2025012号病情诊断书,鉴定意见:李言伟目前临床诊断: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具有传染性)。本院于2025年3月5日予以立案受理。现将受理罪犯李言伟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予以公示,请社会予以监督。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时间:2025年3月6日至2025年3月8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罪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投诉意见。投诉意见提出方式为:(一)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邮寄至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郑州市中原区煤仓街4号中原区人民法院南办公区)刑事审判庭227房间,电话0371-61286086,邮编450000;投诉材料需附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便于法院查证。(二)公示期间携带身份证直接来法院向本院刑事审判庭反映。(三)公示期间情况紧急不能邮寄书面投诉意见或来院反映的,可先打电话0371-61286086进行反映,但需打电话后3日内向本院邮寄相应的书面材料或来院说明情况。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与案件审理有关的情况,并提供证据或线索;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进行诬告陷害,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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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豫0102刑更2号罪犯张文秀,女,1986年9月13日出生于吉林省四平市,公民身份号码22030319860913344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海银九号小区29号楼2单元704,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七马路街黄家屯委十六组。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10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4年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4年4月2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于同日由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执行逮捕,郑州市第三看守所暂不予收押;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4年4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本院于2024年5月6日作出(2024)豫0102刑初7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文秀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对于张文秀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2,146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张文秀不服(2024)豫0102刑初78号刑事判决提起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31日作出(2024)豫01刑终58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2025年1月16日,张文秀以其需要哺乳婴儿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2025年2月26日,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一诚鉴定[2025]物鉴字第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支持张文秀为王姝妮的生物学母亲。本院于2025年2月27日予以立案受理。现将受理罪犯张文秀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予以公示,请社会予以监督。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时间:2025年2月28日至2025年3月2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罪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投诉意见。投诉意见提出方式为:(一)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邮寄至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郑州市中原区煤仓街4号中原区人民法院南办公区)刑事审判庭209房间,电话0371-67519269,邮编450000;投诉材料需附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便于法院查证。(二)公示期间携带身份证直接来法院向本院刑事审判庭反映。(三)公示期间情况紧急不能邮寄书面投诉意见或来院反映的,可先打电话0371-67519269进行反映,但需打电话后3日内向本院邮寄相应的书面材料或来院说明情况。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与案件审理有关的情况,并提供证据或线索;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进行诬告陷害,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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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集情况1.征集概况: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近年来不断加强内控制度建设,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机构管理,本次拟组建招标代理服务机构库,统一管理。2.机构库规模:3家。3.项目范围:入围后按具体委托确定。4.服务周期:自协议签订之日起3年。5.服务内容: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根据招标人要求对有关货物、服务及工程等项目采购依法进行招标代理。6.服务质量:及时响应委托需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服务工作,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应的规范、规程、标准及招标人要求。二、征集人资格要求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2.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河南分网)备案登记的单位(需提供网页截图);3.须具有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告发布资格,提供交易中心代理机构登录业务系统截图证明;4.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拟派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须取得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及政府采购培训证书;(以上人员均须为报名人固定在职职工,提供和报名人2024年01月01日以来任意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5.须提供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zxgk.court.gov.cn)、“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信用查询结果,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不得参与本次征集活动(提供查询信息结果的打印页或网页截图);6.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财务没有处于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需提供202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提供自2024年01月01日以来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如依法免税或纳税零申报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7.在郑州市区具备独立的、固定的办公场所(提供申请人房屋所有权证或正式购房协议,申请人提供租房协议的,需提供房主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正式购房协议);8.提供2024年1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三、报名1.时间:2025年2月19日至2025年2月20日,上午9:00-11:30,下午15:00-17:00(工作日)。2.地点: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东办公区416室。3.方式:报名时请携带一套加盖公章的符合报名要求的相关资料复印件,并用A4纸胶装成册。四、评选办法在对报名资格审查通过的基础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考察小组对报名的代理机构的资质、经营规模、场所及设施设备、专业团队建设、业绩、优势等进行实地考察,并进行综合排名。五、入围公示经过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确定后的入围招标代理公司将在官网发布入围公示。六、联系方式征集人: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地址:郑州市中原区西十里铺路17号联系人:武玲燕电话:0371-67515968 2024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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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豫0102刑更1号罪犯张丹丹,曾用名张沙沙,女,1988年9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济源市,公民身份号码41088119880908156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济源市时代广场B座3A08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济源市下冶镇韩旺村。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2月10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1年12月31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4年5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4年10月12日作出(2024)豫0102刑初521号刑事判决,认定张丹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生效后,2024年10月23日,张丹丹以其需要哺乳婴儿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2024年12月13日,河南众一司法鉴定中心作出豫众一司法鉴定中心[2024]物鉴字第478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支持张丹丹是张晨旭的生物学母亲。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予以立案受理。现将受理罪犯张丹丹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予以公示,请社会予以监督。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时间:2025年1月22日至2025年1月24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罪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投诉意见。投诉意见提出方式为:(一)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邮寄至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郑州市中原区煤仓街4号中原区人民法院南办公区)刑事审判庭227房间,电话0371-61286086,邮编450000;投诉材料需附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便于法院查证。(二)公示期间携带身份证直接来法院向本院刑事审判庭反映。(三)公示期间情况紧急不能邮寄书面投诉意见或来院反映的,可先打电话0371-61286086进行反映,但需打电话后3日内向本院邮寄相应的书面材料或来院说明情况。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与案件审理有关的情况,并提供证据或线索;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进行诬告陷害,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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