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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条件

发布时间:2013-03-29 10:12:09


    民商事立案范围、条件: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提起民事诉讼,依法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立案范围、条件: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可直接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条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a、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b、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c、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d、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a、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b、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c、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d、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e、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f、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g、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h、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执行案件立案范围、条件:

    人民法院受理下列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民商事案件及行政案件起诉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起诉状应加盖公章;原告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起诉状上签名或捺手印。起诉状正副本均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2、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各一份。原告是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受委托代为起诉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

    3、与诉讼请求相关的证据材料。原告在起诉时应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复印件。

    执行案件立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其他法律文书;

    2、案件承办人出具的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二审的,应提交终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或二审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

    3、申请人的身份证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需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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