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领域,工伤行政争议的化解一直是道关键难题,从不只是简单的一纸判决。作为一名行政审判法官,我感受特别深刻。前不久,我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涉及工伤认定的行政案件,案件的处理结果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考验着法官化解矛盾的能力与智慧。
在原告郑州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后简称机电公司)诉人社部门工伤认定一案中,据原告陈述,2023年9月,原告公司因搬迁需要,临时雇佣乔某进行设备、材料搬运工作。在搬运过程中,乔某不幸被砸伤,经诊断为双足拇趾骨折。乔某受伤后,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被认定为工伤。原告对此并不认可,原告认为公司与乔某之间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乔某作为临时工,干活时间不固定,没有考勤记录,报酬按天结算,工作有临时性的特点,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所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
收到案件后,我仔细翻阅了卷宗,发现第三人乔某与原告公司签订过一份《劳动合同》,案件的争议焦点就在这份劳动合同上。法庭上,我组织原告与乔某就合同的效力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原告坚持认为劳动合同无效,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乔某不应享受工伤待遇;乔某则出示合同原件及签订时拍摄的照片等证据材料,主张劳动合同生效,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并反复强调自己在为原告公司工作期间受伤,原告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多年的审判经验判断,这起案件不能简单地依据条文进行裁判,一纸判决虽然容易,但可能会带来很多衍生纠纷,司法的目的不仅是定分,更要止争,如何能实质化解矛盾、解决当事人的根本诉求才是关键。
庭审结束后,我又组织三方进行了多次当面沟通,从法律层面耐心地为他们剖析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以及工伤认定的具体法律规定;又从情理角度引导原告机电公司设身处地考虑乔某受伤后的艰难处境,也让乔某理解公司的担忧与考量;同时,呼吁原告公司、乔某秉持相互体谅的态度,共同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案。
经过两次开庭、多次沟通调解后,这场纷争终于迎来了圆满的结局。原告公司与乔某达成调解合意,机电公司同意对第三人乔某进行赔偿,原告撤诉,乔某对此表示满意。
办案感悟:多数工伤认定行政争议都面临行民交织问题,传统的审理思路是“行政”的归“行政”,“民事”的归“民事”,但这样的话,程序复杂、耗时较长,弊端比较明显。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我们一直在探索实质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法,努力通过一个案件一并解决行政争议和民事赔偿问题。本案中我也是通过多次调解,找到双方的症结所在,然后对症下药,促成双方达成调解。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探索实质性化解工伤认定行政纠纷的方式方法,在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同时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减轻企业和劳动者的诉累,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口述:李宁 中共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机关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支部委员会支部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