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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2025)豫0102刑更6号    内容:罪犯魏林可,女,1996年2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镇平县,公民身份号码411324********,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镇平县府前街大鄢庄1号,户籍地河南省镇平县彭营乡柳园村魏庄11组86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21年3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2年4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3年5月10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23年10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3年11月3日作出(2023)豫0102刑初794号刑事判决,认定魏林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魏林可退赔被害人杨跃丽经济损失人民币34,916元。判决生效后,2025年4月29日,魏林可以其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2025年5月27日,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一诚鉴定[2025]物鉴字第5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支持魏林可为陈沫初的生物学母亲。本院于2025年5月29日予以立案受理。    现将受理罪犯魏林可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予以公示,请社会予以监督。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时间:2025年5月30日至2025年6月1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罪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投诉意见。投诉意见提出方式为:(一)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邮寄至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郑州市中原区煤仓街4号中原区人民法院南办公区)刑事审判庭227房间,电话0371-61286086,邮编450000;投诉材料需附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便于法院查证。(二)公示期间携带身份证直接来法院向本院刑事审判庭反映。(三)公示期间情况紧急不能邮寄书面投诉意见或来院反映的,可先打电话0371-61286086进行反映,但需打电话后3日内向本院邮寄相应的书面材料或来院说明情况。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与案件审理有关的情况,并提供证据或线索;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进行诬告陷害,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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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度纳入本院诉讼保全“白名单”的企业均按规定提交了申报资料。根据本院《关于试行诉讼保全“白名单”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继续将河南省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纳入本院2025年度诉讼保全“白名单”企业,在保函有效期及额度范围之内对该企业不予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特此公示    (公示期十天,公示期内如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可向本院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联系人程婧婧,联系电话:0371-67519177)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     2025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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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院审委会研究决定:郑州市政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了企业及法定代表人资信证明、银行最高额保函凭证等申报资料,符合本院《关于试行诉讼保全“白名单”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故将其纳入本院2025年度诉讼保全“白名单”企业,在保函有效期及额度范围之内对该企业不予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特此公示 (公示期十天,公示期内如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可向本院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联系人程婧婧,联系电话:0371-67519177)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 2025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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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豫0102刑更5号内容:罪犯郑志华,男,1983年9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1010219830924501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华佗路烟草家属院,户籍地郑州市中原区航海西路办事处郑湾村181号。曾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12月24日被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于2016年4月22 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3年6 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郑州市第三看守所以郑志华患病为由暂不予收押;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3年6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4年4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本院于2024年7月26日作出(2024)豫0102刑初234号刑事判决,认定郑志华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判决生效后,2025年2月25日,郑志华以其患有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2型糖尿病需要长期住院治疗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2025年3月28日,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委员会作出郑三院刑医鉴定2025034号病情诊断书,鉴定意见:郑志华目前临床诊断:1.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具有传染性);2.2型糖尿病。本院于2025年4月8日予以立案受理。现将受理罪犯郑志华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予以公示,请社会予以监督。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时间:2025年4月9日至2025年4月11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罪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投诉意见。投诉意见提出方式为:(一)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邮寄至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郑州市中原区煤仓街4号中原区人民法院南办公区)刑事审判庭209房间,电话0371-67519269,邮编450000;投诉材料需附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便于法院查证。(二)公示期间携带身份证直接来法院向本院刑事审判庭反映。(三)公示期间情况紧急不能邮寄书面投诉意见或来院反映的,可先打电话0371-67519269进行反映,但需打电话后3日内向本院邮寄相应的书面材料或来院说明情况。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与案件审理有关的情况,并提供证据或线索;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进行诬告陷害,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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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豫0102刑更4号内容:罪犯赵红伟,男,1966年10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1010219661019301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郑州市中原区绿东村1号院9号楼15号,现住址同上。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8日被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于2015年1月24日特赦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9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3年11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3年12月1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4年3月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执行逮捕,因患有疾病,郑州市第三看守所不予收押,次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本院于2024年3月7日作出(2024)豫0102刑初116号刑事判决,认定赵红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元。判决生效后,2025年1月22日,赵红伟以其患有甲状腺恶性肿瘤、高血压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2024年12月6日,郑州大学附属郑州中心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诊断意见:甲状腺恶性肿瘤,处理意见:继续内分泌治疗1月后复查甲功+蛋白。2024年12月7日,郑州大学附属郑州中心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诊断意见:高血压亚急症,动脉粥样硬化,处理意见:建议住院治疗。本院于2025年3月12日予以立案受理。现将受理罪犯赵红伟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予以公示,请社会予以监督。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时间:2025年3月13日至2025年3月15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罪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投诉意见。投诉意见提出方式为:(一)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邮寄至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郑州市中原区煤仓街4号中原区人民法院南办公区)刑事审判庭206房间,电话0371-67519139,邮编450000;投诉材料需附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便于法院查证。(二)公示期间携带身份证直接来法院向本院刑事审判庭反映。(三)公示期间情况紧急不能邮寄书面投诉意见或来院反映的,可先打电话0371-67519139进行反映,但需打电话后3日内向本院邮寄相应的书面材料或来院说明情况。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与案件审理有关的情况,并提供证据或线索;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进行诬告陷害,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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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豫0102刑更3号罪犯李言伟,男,1982年2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襄城县,公民身份号码41042619820225105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郑州市惠济区融创融府16号楼1单元506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襄城县王洛镇东村。曾因犯非法经营罪、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于2013年4月28日刑满释放;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1月22日被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7年3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于2023年5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于2024年3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于2024年4月25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执行逮捕,因李言伟患有疾病郑州市第三看守所暂不予收押,于2024年4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于2024年7月2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执行逮捕,因李言伟患有疾病郑州市第三看守所暂不予收押,于2024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本院于2024年7月28日作出(2024)豫0102刑初149号刑事判决,认定李言伟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扣押的李言伟109,000元及李言伟退缴的违法所得100,000元分别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李言伟剩余违法所得535,314.7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生效后,2024年8月12日,李言伟以其感染乙肝,乙肝病毒复制,具有传染性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2025年2月14日,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委员会作出郑三院刑医鉴定2025012号病情诊断书,鉴定意见:李言伟目前临床诊断: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具有传染性)。本院于2025年3月5日予以立案受理。现将受理罪犯李言伟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予以公示,请社会予以监督。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时间:2025年3月6日至2025年3月8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罪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投诉意见。投诉意见提出方式为:(一)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邮寄至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郑州市中原区煤仓街4号中原区人民法院南办公区)刑事审判庭227房间,电话0371-61286086,邮编450000;投诉材料需附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便于法院查证。(二)公示期间携带身份证直接来法院向本院刑事审判庭反映。(三)公示期间情况紧急不能邮寄书面投诉意见或来院反映的,可先打电话0371-61286086进行反映,但需打电话后3日内向本院邮寄相应的书面材料或来院说明情况。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与案件审理有关的情况,并提供证据或线索;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进行诬告陷害,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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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豫0102刑更2号罪犯张文秀,女,1986年9月13日出生于吉林省四平市,公民身份号码22030319860913344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海银九号小区29号楼2单元704,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七马路街黄家屯委十六组。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10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4年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4年4月2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于同日由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执行逮捕,郑州市第三看守所暂不予收押;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4年4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本院于2024年5月6日作出(2024)豫0102刑初7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文秀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对于张文秀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2,146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张文秀不服(2024)豫0102刑初78号刑事判决提起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31日作出(2024)豫01刑终58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2025年1月16日,张文秀以其需要哺乳婴儿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2025年2月26日,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一诚鉴定[2025]物鉴字第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支持张文秀为王姝妮的生物学母亲。本院于2025年2月27日予以立案受理。现将受理罪犯张文秀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予以公示,请社会予以监督。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时间:2025年2月28日至2025年3月2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罪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投诉意见。投诉意见提出方式为:(一)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邮寄至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郑州市中原区煤仓街4号中原区人民法院南办公区)刑事审判庭209房间,电话0371-67519269,邮编450000;投诉材料需附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便于法院查证。(二)公示期间携带身份证直接来法院向本院刑事审判庭反映。(三)公示期间情况紧急不能邮寄书面投诉意见或来院反映的,可先打电话0371-67519269进行反映,但需打电话后3日内向本院邮寄相应的书面材料或来院说明情况。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与案件审理有关的情况,并提供证据或线索;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进行诬告陷害,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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