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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5)豫0102刑更9号内容:罪犯廉庆,曾用名廉玉东,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公民身份证号码 4123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民权县***镇***村委***村***号,现住郑州市中原区******。曾因盗窃,于2022年6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行政拘留八日(未执行)。因盗窃(本案),于2022年6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行政拘留十一日(未执行);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2年6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因患有疾病郑州市第三看守所不予收押,于次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3年11月10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4年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4年2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决定逮捕后于2024年2月20日由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执行逮捕,因患有疾病郑州市第三看守所不予收押,于同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本院于2024年5月14日作出(2024)豫0102刑初83号刑事判决,认定廉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廉庆退赔被害人陈晓勇经济损失人民币2,910元、退赔被害人陆芳莉经济损失人民币900元。判决生效后,廉庆以其患有脑梗、高血压三级、心脏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查,廉庆于2020年12月26日至2021年1月25日郑州凯安医院的住院病历出院诊断为:1.急性多发性脑梗死;2.高血压病3级 极高危组;3.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肌缺血等疾病。本院于2025年7月4日予以立案受理。现将受理罪犯廉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予以公示,请社会予以监督。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时间:2025年7月5日至2025年7月7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罪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投诉意见。投诉意见提出方式为:(一)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邮寄至郑州市中原区杭州路88号(杭州路与中原西路交叉口北280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109室,电话0371-66611017,邮编450000;投诉材料需附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便于法院查证。(二)公示期间携带身份证直接来法院向本院刑事审判庭反映。(三)公示期间情况紧急不能邮寄书面投诉意见或来院反映的,可先打电话0371-66611016、0371-66611017进行反映,但需打电话后3日内向本院邮寄相应的书面材料或来院说明情况。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与案件审理有关的情况,并提供证据或线索;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进行诬告陷害,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五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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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5)豫0102刑更8号罪犯丁建佩(别名齐敦刚,公民身份号码41142*************,户籍地河南省虞城县张集镇乔西村),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公民身份号码65422*************,汉族,本科文化,郑州市尖岗水库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住郑州市中原区伊河路119号院4号楼2单元一楼中户,户籍地郑州市中原区颖河路110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6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4年4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执行逮捕,郑州市第三看守所以丁建佩患病为由暂不予收押;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4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本院于2024年4月23日作出(2024)豫0102刑初68号刑事判决,认定丁建佩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对于丁建佩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于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麻将、筛子、练功券(详见扣押物品清单),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判决生效后,2025年4月18日,丁建佩以其患有严重的高血压(诊断为极高危)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2025年6月3日,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中心医院作出黄医[2025]刑医鉴字第235号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意见:丁建佩目前诊断:高血压2级高危合并靶器官损害。本院于2025年6月11日予以立案受理。现将受理罪犯丁建佩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予以公示,请社会予以监督。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时间:2025年6月12日至2025年6月14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罪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投诉意见。投诉意见提出方式为:(一)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邮寄至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郑州市中原区煤仓街4号中原区人民法院南办公区)刑事审判庭209房间,电话0371-67519289,邮编450000;投诉材料需附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便于法院查证。(二)公示期间携带身份证直接来法院向本院刑事审判庭反映。(三)公示期间情况紧急不能邮寄书面投诉意见或来院反映的,可先打电话0371-67519289进行反映,但需打电话后3日内向本院邮寄相应的书面材料或来院说明情况。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与案件审理有关的情况,并提供证据或线索;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进行诬告陷害,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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