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被羁押的被告人剃光头,在出庭受审时给被告人戴戒具、穿“囚服”,以及在庭审中让被告人坐在“囚笼”中受审等现象较为普遍,这就像是给被告人贴上了犯罪的“标签”,是有罪推定理念的外在表现,也与司法文明的要求格格不入。
为此,省法院决定去除刑事庭审中被告人“犯罪标签化”,以做到全面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在24日一起欠薪案的庭审中,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就对庭审方式进行了改革:
◆被告人不穿囚服
省法院刑三庭庭长付保玉说,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被告人必须穿囚服,因此,省法院要求,在法庭审判活动中不得要求被告人着囚服参加诉讼。被告人身着囚服的,在进入审判庭前,应当为其更换便装。
◆对被告人不使用戒具
付保玉说,在法庭审判活动中,不得对被告人使用戒具。为确保庭审安全,对于有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等刑罚的被告人以及明显具有脱逃、行凶和自杀、自残等人身危险性的被告人,可以采取限制自由活动的束缚方式。
◆不对被告人设置囚笼
在法庭审判活动中,应当为被告人设置桌、椅,不得对被告人使用囚笼。
◆为被告人提供记录用纸笔
在法庭审判活动中,在保证庭审安全的前提下,为被告人提供纸笔,以方便其在庭审时为自行辩护作记录。
◆不给被告人剃光头
付保玉说,全省法院将严格落实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lt;关于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gt;》要求, 在法庭审判活动中,原则上不得让被告人以光头形象参加诉讼,但本人要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