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此规定能够均衡地兼顾多个受害人的利益,使各受害人公平获得赔偿。
但在实践中,该规定操作起来有一定难度,多个受害人往往并非同时起诉。例如,今年在中原区法院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被侵权人为多人,其中两名当事人已在本院调解,一名当事人在二七区法院起诉,还有一名当事人无法联系到本人。在此案中,如何公平救济各受害人亟待探讨。对此,该院总结出在下述情况中,适用该法条有困难:一是同一交通事故中的部分受害人先行起诉到同一法院。二是同一交通事故中的多名受害人已经分别起诉到不同法院。三是同一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已经赔付部分受害人,其余受害人向法院起诉。四是同一交通事故中的多名受害人中,有的向法院起诉,有的无法联系到本人。
针对上述四种情况,该院建议:
一是针对第一种情况,建议在部分被侵权人先行起诉后,法官行使释明权,通知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的其余受害人及时提起诉讼,在案件庭审前加入案件的合并审理中,若其不起诉,则按其放弃与其他受害人同时按比例受偿的权利,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已诉受害人的损失予以赔偿,其他受害人可通过另案起诉获得赔偿。这样既尊重了受害人的程序选择权,又保障了先行起诉的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的实体权利。
二是针对第二种情况,在不符合移送管辖的情况下,为了综合评定案件,更准确地核实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建议不同受诉法院提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使同一交通事故引发的数个诉讼集中审理,更加公平地按比例分摊交强险限额,更符合立法初衷。
三是针对第三种情况,保险公司已经赔付部分受害人的,如果两方是通过仲裁处理,建议法院调取仲裁裁决等相关资料明确具体赔偿数额;如果仅是两方自行和解,建议法庭采取通知到庭询问或者调取证据等手段,通过严格审查赔偿金收据等证据的真实合法性,确定各受害人的损失数额和损失比例,以此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四是针对第四种情况,对于法院穷尽手段无法通知到的未向法院起诉的受害人,建议采取发布公告的方法,向其告知享有的权利,责成其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或者表达放弃比例分摊权的意思,公告期满恢复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