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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征婚之名行诈骗之实 一老一少两妇女今日同领刑

  发布时间:2013-09-13 09:37:01


    如今,在报刊杂志的信息版上征婚广告随处可见,越来越多“单身一族”希望通过婚介所、交友网站等找到自己的真爱,可有时候,找到的不一定是“真爱”,也可能是陷阱。2013年9月12日,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对两起利用征婚诈骗的案件进行了宣判。

    交友广告找到“知心伴侣”竟是有夫之妇

    2012年4月7日,34岁的南阳人张先生无意间在某生活服务类杂志上看到一则征婚广告。

    “本人离异,有一女儿,想找一男士为伴,联系电话是……”看到对方条件还不错,一直单身的张先生动了心思,便主动与对方取得了联系。该女子自称叫“王晓丽”,31岁,离异,带着一个三岁女儿,在郑州有一套房产,还有一间门面房从事药材批发。

    “我觉得她人不错,条件好,温柔体贴,也挺有诚意,各方面给我的印象都非常好。”通了几次电话后,张先生对王晓丽很有好感,便约定见面。

    2012年4月14日,张先生按约定来到郑州与王晓丽见面。一见面,张先生就被王晓丽吸引了,认为自己找到了“知心伴侣”,很快便开始谈婚论嫁。

    晓丽说按女方家规矩,订婚礼金至少得6000元,可张先生身上没那么多钱,就只给了3500元。拿到礼金,王晓丽说了句“咱俩这事儿就定了。”这让张先生甚是欢喜,约定过两天再来看她。

    可过了两天,当张先生要求再见面时,王晓丽却用各种借口拒绝,还说已找到合适对象不让他再打电话了。之后,电话便再也打不通。张先生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了,忙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2年5月14日,王晓丽被公安机关抓获,其真名叫李春红,所谓的“知心伴侣”竟然是已有两个孩子的有夫之妇,张先生闻听此言,如五雷轰顶,惊呆着久久无法言语。

    五旬“徐娘”出手,俩七旬翁中招“桃花劫”

    与李春红类似,还有一名年过五旬的“半老徐娘”,借征婚之名,竟将两位七旬老翁玩弄于股掌之间。

    2006年中旬,52岁的张晓玲以“常玉梅”的名义在中原区一家婚介中心做了征婚登记,没过多久就有一名姓王的老先生联系上了她。王先生年过七旬,丧偶多年一直没有再婚,子女都不在身边,寂寞的他就想找个老伴儿。通过婚介中心,王先生认识了“常玉梅”。

    见了两次面后,“常玉梅”开始经常对王先生嘘寒问暖,关心他的饮食起居,这令王先生很感动。

    “我们总一起散步,她很关心我,经常叫我注意身体。”久而久之,王先生对“常玉梅”产生了感情,希望和她共同生活。当“常玉梅”提出结婚要彩礼时,王先生二话不说,拿出几千元现金给了她。此后,“常玉梅”又以母亲住院、去世等理由,多次向王先生开口要钱,看着自己的心上人有难处,王先生拿出了自己全部的积蓄2万多元。

    本以为两人能够共度夕阳红,未曾想2011年元月开始,王先生就联系不上心上人了,他这才如梦初醒,意识到自己被骗了。

    同样被骗的,还有李先生。2009年,张晓玲在另一家婚介中心以“王玉梅”的名字也登记了征婚信息,并认识了69岁的李先生。随后,“王玉梅”又以母亲去世随礼、亲戚出车祸等理由多次骗取李先生现金共计27321元。2012年4月,发现被骗的李先生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2012年12月18日,张晓玲被公安机关抓获。这时两位老人才得知,说好的共度夕阳红不过是一场骗局。

    法官提醒:征婚背后是玫瑰还是陷阱需擦亮眼睛

    9月12日上午,中原区法院对这两起利用征婚进行诈骗的案件进行宣判:

    被告人李春红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张晓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现在征婚的渠道越来越多,但管理上还有很多缺陷,出现了许多问题,比如,无法核实身份信息等,这样就对那些真正来征婚的人造成了潜在的隐患。

    主审的陈艳艳法官提醒大家,婚恋类诈骗犯罪以骗取被害人感情为实施犯罪的基础,一些年龄较大的未婚青年在家庭、社会舆论的压力下,急于完婚的心理极大地降低了他们的戒备心,使得他们更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犯罪成功率较高。

    另外,老年人征婚被骗的事件也时有发生,老年朋友在征婚时,要多与家人、朋友沟通商量,慎重行事,避免上当受骗。同时,作为子女平时也应对老人多一些理解和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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