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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错位绊伤六旬老人 所有公司、维保公司到底谁该担责?

  发布时间:2013-09-11 09:16:05


    由电梯引发的伤人事件屡屡发生,这不,又一个电梯惹祸了。王老太买菜回家乘坐电梯时,就被高出地面15公分的电梯绊倒摔伤,造成两处十级伤残。在与电梯的维保公司和所有公司均协商无果之下,她将两公司一同诉至郑州市中原区法院,要求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到底谁该为惹祸的电梯“埋单”呢?

    惊魂一绊,造成十级伤残

    今年61岁的王老太回忆起当天的遭遇,至今仍心有余悸。2012年10月27日上午11点半,王老太买菜回家准备乘电梯上楼,谁曾想刚一抬脚,就栽了一个大跟头——直接从电梯外摔倒了电梯内,倒在地上站不起来,路过的邻居忙把她送去医院。经医生诊断,王老太右手第3、4、5掌骨骨折。

    好端端的怎么会摔倒呢?原来,事发时电梯竟没有落到位,比地面高出了约15公分的高度。

    “肯定是电梯出现故障了。” 王老太认为是电梯发生故障导致其摔倒,她找到电梯的维保公司要求协商赔偿却遭到拒绝。

    “我们已按照规定定期对电梯检修,尽到了应尽的义务,对事故发生我公司没有过错。”维保公司在预付了王老太5000元医药费后,便拒绝协商赔偿事宜。

    同时,王老太还认为,电梯属于郑州某研究院有限公司所有,该公司也应该承担责任。为此,王老太将维保公司和所有公司一同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赔付其各项损失54185.24元。

    电梯惹祸,究竟谁该担责?

    面对王老太的起诉,维保公司并不认可。

    “我公司仅和研究院公司签订有电梯维保合同,和王老太之间并没有任何关系。电梯出现不正常状态时,研究院公司应及时停止运行,通知我公司前去修理。我们仅负责电梯维护并无警惕义务。”公司负责人还向法官出示了2012年10月10日该电梯通过定期检验的证明,他们认为自己已尽到定期检修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王老太在研究院公司所有的电梯内受伤,应当由研究院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而研究院公司却表示自己也不应担责。

    “我们公司并不具备专业维护电梯的资质,我们和维保公司签订有合同,约定由其进行电梯维护,他们就应当对电梯维保承担管理义务。正因为他们没有尽到维保义务,才导致王老太摔倒,他们才应该承担责任。”

    同时,两公司均认为王老太作为年逾六十岁的老人,使用电梯时未注意自身安全,进入电梯时未仔细查看,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

    法院判决:电梯所有人依法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王老太在正常使用电梯的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本身并无过错。

    因王老太与维保公司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维保公司也尽到应尽的义务,且无证据证明其在事故中存在过错,故维保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事故电梯由研究院公司所有并管理,其有义务保证大楼电梯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但其没有及时发现电梯运行中的隐患,没有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因此,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本案的赔偿由所有公司负责,其在赔偿后可另案起诉要求维保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2013年9月10日,中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研究院有限公司赔偿王老太营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6785.24元;二、驳回其他和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近年来,我省在用电梯数量每年增长30%,不少存在安全隐患。电梯安全事故频发,但对于责任划分我国法律法规尚无明确的规定。一旦发生事故,不能明确责任在谁,就出现使用单位、制造单位和维保单位互相推脱责任,受害者难获赔偿的问题。

    今年6月,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已经起草的《河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望改善这一情况。该办法明确了,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的责任单位,今后不管电梯事故是谁造成的,电梯的“使用权者”都必须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率先对受害者进行赔偿。之后,“使用权者”有权对造成电梯事故的制造单位、安装单位、维保单位、检验单位和使用者追索相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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