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汪先生(化名)于去年年底将自己的一套房屋卖给了市民尚先生(化名),在房屋交易后,汪先生仍欠开发商天然气初装费四千多元。汪先生称,如今尚先生是房屋的主人,是天然气的受益者,这四千多元钱应由尚先生支付给开发商。尚先生则认为这笔天然气初装费应由汪先生承担,因为其在购买房屋时,经确认房屋具备入住资格才与汪先生达成买卖协议,并一次性支付房款,且双方在协议中约定:若发生与汪先生有关的产权纠纷或者债权债务,由汪先生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责任。
这笔天然气初装费究竟由谁来支付开发商呢?已经先行支付这笔款项的汪先生将尚先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尚先生返还汪先生已经支付过的天然气初装费。昨日,中原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汪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虽然汪先生已将房屋卖给尚先生,但支付开发商天然气初装费是房屋出售前的债务,且汪先生与尚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中已有明确约定。同时,房屋的出售并不导致债务的灭失或者转移,因此,汪先生请求尚先生支付天然气初装费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无法支持。
接到判决后的汪先生初步表示可能会上诉,他要继续通过法律渠道解决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