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是一个非常晴朗的早晨,我心情愉悦地来到办公室,坐定之后拿起张芳诉李扬借贷一案的卷宗,准备打电话通知双方当事人。我翻阅卷宗时,看到字迹隽秀的起诉状,欣赏起了诉状上的文字。我想作为原告的女孩一定非常文静漂亮。当我翻到她提交的证据—一张欠条时,我惊讶了,欠条上的文字与诉状上的文字别无二样,很显然出自一人之手。被告为原告写诉状,让原告告自己?原告自己写欠条,自己无端提起诉讼?我种种猜测归结为一点,确信是作为原告的张芳自己以被告李扬的名义写欠条,可这是为什么呢?我百思不得其解,还是电话通知张芳本人来吧。约一个小时左右,张芳微笑着走进我的办公室。张芳确实很文气,我们交谈中,她的语调慢慢的。
“起诉状是你自己写的吗,字写得很漂亮。”我赞许地说。
“是我自己写的,谢谢夸奖。”她仍是微笑着说。
“欠条是被告本人写的吗?”我注视着张芳的表情问。
“是的,我与被告是同学,他说有急事要用钱,我借给她后,他不还我了。”张芳神情自如地答道。
“我怎么觉得起诉状上的文字与欠条上的文字出自一人之手?”我语气非常不容置疑地问。
“不可能,是他本人写的欠条。”她反应极快地毫不迟疑地做答。
“不可能”三个字的回答,使我突然对眼前这个文静的女孩有一种失望的感觉,其实我也不明确心里给她寄予什么希望。我想仅凭肉眼判断,字迹实在太过相似,她竟然斩钉截铁地说“不可能”。
“不管你与被告之间有什么矛盾,你起诉都要提供真实的证据,伪造证据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我引导她实事求是反映案件情况。
“我是大学法律系的学生,我懂法,不可能去伪造证据。”她仍然很坚定地表达自己的意思。
我的近视影响了我的判断吗?再次拿起诉状和欠条比对,心里的愿望是但愿我自己的判断错误。但多年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告诉我,这个文静的女孩确实与法律开着玩笑。为了避免案件继续进行下去可能给这个女孩带来的负面影响,我郑重地问她:“你说你是学法律的大学生,如果对你提供的欠条做笔迹鉴定,你同意吗?”她一点都不迟疑地答道“同意”。
“那你明天向法院交纳鉴定费吧。”
“可以。”
张芳的回答,我再次陷入疑惑,眼前这位学过法律、文静的女孩,使我愉悦的心情一扫而光。
我拨通了被告李扬的电话,简要说明案件情况,让李扬到庭应诉。李扬在电话中却说:“我没有借她钱,为什么起诉我?”“有你给她出具的欠条。”“不可能,我从来没有给她写过欠条。”李扬的回答也是斩钉截铁的。
第二天,张芳如约又来到我的办公室预交鉴定费。她完全没有理解我让她交纳鉴定费的用意。我收下了鉴定费,并告诉她回去后再认真考虑考虑。
第三天下午,张芳是和一位年长的男子一起来的,与我眼光相对时,张芳的表情有些不自然。年长的男子先开口讲话:“我是张芳的舅舅,对不起,小孩子不懂事,请法官原谅。今天,让张芳来撤诉,欠条确实是她自己写的。”张芳随后说:“我和李扬是同学,我借给他钱没有手续,我向他追要他不给,我才用这个办法来起诉他。”我一时不想再与她谈什么,因为不知道是该从诚信的角度或是从法律的角度来和她这位自称学法律的大学生谈话。我从心里希望张芳讲的是实话——确实借给别人钱了,没有书面证据。但我更衷心地希望学法律的更要尊重法律。
和谐美好的社会需要用美好的心灵去描绘、去创造,愿我们的生活中,人与人诚信交往,少些诉讼,少些不该提起的诉讼,更要少些不该提起诉讼的人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