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上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劳动者权益保护审判庭)再次运用“1+4”大陪审合议模式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案件。通过法官与陪审员的通力合作,案件圆满解决,双方握手言和,被告当庭履行。
雇佣还是承揽,双方各执一词
39岁的赵先生掌握着一门墙体绘画的手艺,每月都有着不错的收入。
2010年初,赵先生被宋某开办的郑州市中原区某墙体彩绘艺术中心聘为画师,月工资3000元。由于画工精湛,双方的关系一直维持了两年。2012年4月30日,赵先生在宋某承揽的漯河市一处婴幼园墙体绘画工地绘画时不慎坠落,右脚跟粉碎性骨折,构成伤残。事发后,赵先生除要求宋某为其支付医疗费外,还要求其支付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0389.6元。
但宋某坚持认为双方并非雇佣,而是承揽关系,除了医疗费,剩下的损失应由赵先生个人承担。
由于不存在任何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据,仅有一份赵先生提供的签到领取报酬的记录,双方为此产生争议,赵先生将宋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对方承担自己的上述损失。
是撕破脸皮还是换回友情,陪审员助力调解
法庭上,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两份证人证言,证明自己从2010年初开始便一直为宋某工作,在宋某承揽的省内多处墙体绘画工地现场经常能见到赵先生的身影。事发当天,赵先生正在漯河一家婴幼园的施工工地为宋某工作,由于缺乏安全防护措施,赵先生不慎从4层楼高的脚手架上坠落,造成右脚脚后跟粉碎性骨折。
“事发后,原告先在漯河治疗,后又回到郑州继续治疗,共手术两次,骨头用钢板固定。经过一年多的恢复,现在基本能正常行走。”赵先生的代理人介绍,虽然赵先生恢复的不错,但脚部已构成伤残,考虑到今后的治疗及生活需要,所以他要求宋某一次性支付其误工费、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等费用。
面对赵先生的请求,宋某的代理人表示与事实不符。她说,赵先生自2010年开始只是偶尔在宋某处工作,没有持续性的雇佣关系。
“我们的工作性质就是全省各地承揽工程,不是每天都有工程,也不可能与他保持固定的劳动关系。他干一天活领一天报酬,对他没有发放报酬的规定,也没有具体的管理行为,他说不干随时都可以不干。”宋某的代理人介绍,宋某有正式的员工,都签有劳动合同,也会每天打卡上班。赵先生与宋某关系较好,技术也不错,所以合作时间较长,但不能改变双方是承揽关系的事实。事发后,宋某已拿出3万元为赵先生看病,若再要求其支付5万元,他实在接受不了。
“但是考虑到赵先生与宋先生交情,还有赵先生身体的实际情况,宋先生同意再支付一部分。”
听到宋某的代理人如此陈述,法官和陪审员当场合议,争取调解结案,既让赵先生得到一定赔偿,又能让他们重拾友情。
“原告,你的伤情现在恢复的如何?以后还愿不愿意继续给被告干活呢?”一名陪审员关心地询问着赵先生的伤情,这对他仿佛有所触动,考虑到之前与宋某的私人感情,原告表示将赔偿数额降至3万元。
“我们觉得还是有些高,1.5万到2万元比较合适。”被告对于3万元赔偿仍有异议。
“原告毕竟是在为你们工作时摔伤的,不管是什么样的关系,你们都应该让些步多赔一点,究竟能赔偿多少。”陪审员再次从情理出发,劝说被告。
经过劝说,宋先生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表示除去已支付的3万元医疗费,愿意当庭向赵先生再支付2万元,这样诚恳的态度得到了对方的理解与认可。随即,宋先生的代理律师拿出2万元现金交给赵先生,双方握手言和,这起案件也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今天的案件能够圆满解决,我觉得人民陪审员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中原区法院党组成员冯新建庭审结束后向记者介绍道,“在一些疑难、复杂,或者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件中,运用‘1+4’、‘2+5’的大陪审员合议模式,可以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经验智慧,同时也代表了群众的想法与感情,今后我们法院会继续做好试点工作,做出更多有益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