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将爱车停在路边遭遇连环车祸,已经被交警认定承担全责的肇事司机蒋女士,法庭上,凭着行车记录仪上的录像却试图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面对复杂案情,中原区法院采用“1+4”大陪审员合议庭进行审理,充分发挥法官和4名人民陪审员的经验与智慧,通过一个多小时的庭审和调解,原被告双方当庭达成协议,蒋女士以4650元的代价换来了案结事了人和的结局。
连环车祸,爱车无辜受伤
62岁的张先生是一名老司机。今年5月27日上午,他带着爱人开着刚买一年的新车来到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天王寺南北大街,在一家超市门口,张先生将车停在马路对面,进超市买东西,不到三分钟,他的爱车便突遭横祸。
“只听外面‘嘭’的一声,我赶紧出来看,路中间停着一辆红色轿车,前面还有一辆电动三轮车,我爱人正和两个人在争吵。”张先生说他当时并不知道出了什么事,仔细一看,自己的新车从尾部到头部有一道长长的刮痕,左后侧的车门也有些变形。
张先生的爱人说车是被电动三轮车撞坏的,可驾驶三轮车的赵老太却表示自己也是受害者,她是先被红色轿车撞击后失控才撞上了张先生的车,“真凶”是红色轿车的驾驶员蒋女士。
面对这混乱的局面,三方相互指责,最后还是蒋女士拨打了“110”报警。
交警赶到后,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当场认定蒋女士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老太和张先生无责任。经过交警调解,蒋女士签下了《事故责任认定书》,承认自己承担全部责任,并愿意为张先生的维修费用买单。
围绕一份行车录像,双方争得不可开交
原以为事情会就此了结,没想到过了两天,蒋女士查看过行车记录仪的录像,认为交警划分责任有误,自己并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遂申请了行政复议。此外,张先生要求将车送往4S店维修,经评估,修理费需要1万元左右,这大大超出了蒋女士的预料,她拒绝支付。多次协商无果,张先生把蒋女士起诉到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车辆损失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8600元。
“当时我就提出查看行车录像,可交警在未查看的情况下就认定我全责,我不承认这个结论,要求重新划定事故责任。”法庭上,蒋女士播放了行车录像,希望能用这份证据减轻自己的责任。
录像显示,事发路段是一条乡村公路,仅5、6米宽,赵老太原本在路中间骑行,后靠右行驶,同向行驶的蒋女士则一直驾车紧随其后。见三轮车靠边,蒋女士试图加速超车,而赵老太为了躲避停在路边的张先生的轿车,突然左转,蒋女士刹车不及,车辆右部撞上三轮车,三轮车失控,撞上张先生的车后又刮蹭着走了数米才停了下来。
“明明是三轮车猛地转弯,我车速不快,但事发突然,不应该将责任全部归咎于我。”蒋女士说,交警到场后曾劝她承担全部责任,接受调解,否则车将被拖走调查。她提出有行车录像,但由于无法当场查看,只得作罢。考虑到车是借朋友的,上有保险,且赵老太年事已高,蒋女士担心再产生医药费,所以她接受了调解。
“后来我才知道车只买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只赔2千,他评估了1万左右,多的部分我觉得责任划分有误,我全部承担实在冤枉。”蒋女士说行政复议至今没有回复,所以她拒绝赔偿。
对于录像,张先生的律师有不同看法,他说这份证据正好证明了是蒋女士违章驾驶才导致的事故,至于三轮车有无过错,录像中无法判断。且蒋女士既然已经签了《事故责任认定书》,就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应反悔。
释法+劝和,大陪审员合议庭当庭化解复杂矛盾
双方围绕责任的承担争得不可开交,考虑到赔偿数额并不算大,且双方愿意调解,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开始轮番做起了工作。
主审的王斌法官告诉蒋女士,她虽然对责任划分有异议,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而根据录像和交警认定,蒋女士显然违反了这一条,开车时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只是交警在处理事故后没有及时释明法律,因而使蒋女士产生误解。
4名人民陪审员也充分发挥起自己的作用,尤其是曾经做过村委会计的张永生,他劝原、被告双方,因为赌气争执,两人的车事发后一直没有维修,两个月来损失不小,尽早结案对谁都有好处。他利用自己当过会计的经验,帮双方反复计算赔偿数额,5600、5000、4880元,最终,双方以4650元的赔偿数额达成调解协议,当庭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