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区法院经调研发现,随着房屋买卖交易增多,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案件呈逐年增长趋势,2012年该院受理此类案件75件,2013年仅前6个月,已受理68件,与去年同期的45件相比增长51.1%。其主要表现为房屋中介机构与房屋买卖当事人之间的佣金纠纷和因违约引发的返还定金、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等纠纷。
该院认为此类纠纷增多的主要原因为:一是约束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和房屋中介三方权利义务的合同为中介机构单方拟制的格式合同,留给房屋买卖当事人的协商空间过低,在协商不充分的情况下易引发纠纷;二是房屋中介佣金条款约定过于绝对,无论房屋买卖交易是否促成均按照全额主张佣金,约定支付佣金一方易对此不满而引发双方对簿公堂;三是房屋中介机构经办人急于促成交易,不真实披露房屋真实状况及房屋市场行情;四是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条款操作性不强,特别是房屋解押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等条款在约定时过于笼统、没有明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在纠纷发生时难以认定违约事实。
对此,该院建议:
一是审理此类案件时注重将适用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相结合。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一般为格式合同,条款偏重保护中介机构利益,故在审理房屋交易未成功情况下的案件,应全面把握案情,结合具体的违约事实,适用《合同法》规则的同时结合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裁判是否支付佣金及支付佣金的具体数额。
二是加强人民陪审员参与力度和调解力度。可邀请拥有房屋市场专业知识或行业协会工作经验的陪审员参与审理此类案件,利用专业优势和工作经验,以平衡诉讼双方利益、促进市场交易为原则,全程、全面调解中介机构和房屋买卖双方的矛盾,综合佣金、定金等因素,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及时化解纠纷。
三是建议房屋中介机构提高服务水平。房屋交易涉及标的额较大,同时涉及民生等与群众密切相关的利益,中介机构在提供居间服务时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充分考虑房屋买卖各方的利益,合法合理拟制居间合同,积极促成房屋交易,满足各方预期利益。
四是建议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监督引导。建议两部门按照《关于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等文件和相关法规,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处理等方式,积极引导中介机构提高服务水平,针对房屋中介居间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下发整改意见书,采取教育引导和批评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促使房屋中介机构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行业规则开展诚信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