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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讼者的素养与司法公信力

  发布时间:2013-07-16 15:18:29


    查资料的偶然间,我在《人民司法》杂志上看到了倪寿明社长写的《听讼者的素养与气度》一文,刚看到题目就被深深吸引,反复拜读了几遍,仍有意犹未尽之感。作为一名法官,感想良多。

    听讼意即听理诉讼;审案。《论语·颜渊》:“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尚书大传》卷四:“听讼之术,大略有三:治必宽;宽之术,归於察;察之术,归於义。” 唐 李颀 《送刘四》诗:“听讼破秋毫,应物利干将。”《醒世恒言·两县令竞义婚孤女》:“那官人为官清正,单吃 德化县 中一口水,又且听讼明决,雪寃理滞。” 田北湖 《与某生论韩文书》:“彼听讼者,研鞫两造之情伪,廉得其情,而后断狱。”

    文章指出,面对近来司法公信力受到质疑的情形,有必要重新审视与检讨一下法官的审判理念和审判方式。要求法官审理案件时应当始终如一的秉持中立的立场,不偏不倚地听讼,耐心与公正地判断。要做到耐心倾听,通过庭审调查中的细致、耐心、通情达理和明察秋毫使得讼争双方能够相信他们的本意都已不走样地传达给了法庭。认为法官应当保持沉着镇静、彬彬有礼,无论是行动还是安坐,都给人以内敛、克制的感觉,这才是听讼者应有的素养和气度。

    近年来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生的一些问题和瑕疵,都与有些法官的能力不强、水平不高有关。当然,个别法官受利益驱使,胆大妄为、枉法裁判,与能力和水平无关,而是彻彻底底的品行不端、心术不正,甚至是违法犯罪。如果一个法官的修养不够、品德不高、心术不正,却又刚愎自用、傲慢轻浮,纵然是才华盖世,又有谁能指望他来主持正义?

    法官应精耕于内,一身正气,清正廉洁,具有善良的品格,在司法过程中体现人文情怀,惩恶与扬善并举,做到与人为善、体恤民意、关爱他人;同时还应具有谦虚谨慎的性格,懂得自重、自警、慎微、慎独。

    法官还应外秀于形,在强调法官修养和品德的同时,还应当具备解决复杂与疑难诉讼问题的能力和水平,表现出足够的司法公信力。法官的修养和品德,最终要体现在听讼决狱过程中,体现在查清事实、明断是非、惩恶扬善、定分止争的过程中。这就要求法官必须具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裁判经验,熟悉实体法和程序法;具有分析复杂案件的能力和方法,凭着良好的法律素养,综合运用法律知识,创造性地裁判各种疑难案件;具备娴熟的驾驭庭审的能力、丰富的处理实体和程序问题的经验,能最大限度地兼顾法、理、情,追求案结事了的办案效果。

    公信力既是社会信誉度,也是公共权威的真实表达。一个个具体案件的公正审判积累起司法的公信力。如果法官司法能力不强、行为不规范、裁判不公正,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在社会上产生消极影响,必然损害法院声誉和司法权威,必然影响司法公信力。通常情况下,司法公正不仅要求法官内心公正,并且要求法官具有表现公正的能力。所以,外秀于形,还要求法官对自己的能力与形象要有良好的展示。在诉讼的全程中,关注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做到耐心倾听、明断是非、公开公正,既坚守诉讼秩序,又不失诉讼礼仪;在坚持居中裁判中,既做到态度温和、心胸开阔、充满自信,又不失果断和严谨。

    每位法官应该朝着这个目标,为提升我们的司法公信力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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