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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道上的陷阱

  发布时间:2013-07-11 08:59:19


    高高兴兴去超市看书,看似安全的人行道上却暗藏危险,一条细细的绳子成了伤人的陷阱,11岁的小女孩儿被绊倒在地,造成锁骨骨折。事后查明,这条绳子是兰女士为了看自行车收费所系。由于侵犯了他人的健康权,7月10日,兰女士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令,赔偿女孩儿医疗费8241.62元。

    看车的绳子成了伤人的陷阱

    3月20日晚上7点多,11岁的小红吃完晚饭准备去家附近的航海路华润万家超市看书。她步行至帝湖百货门口红绿灯处,准备由北向南经斑马线穿过马路,可刚穿过马路走上人行道,意外就发生了。

    “啊…”只听一声惨叫,小红突然被勒了一下,一个踉跄摔倒在地。仔细一看,经过的地方拉着一条细绳, 小红刚才就是撞上这条细绳才摔倒在地而脖子上也被勒出一道血痕,疼的她眼泪直流。紧随其后的王先生忙把女儿送去医院,后经医院诊断,小红左锁骨骨折,需要住院治疗。

    看见女儿受伤,王先生心疼不已。令他不解的是,人行道上怎么会拉着条细绳呢?原来,人行道上的这块地方是存放自行车的,这条绳子正是兰女士为了看自行车收费所系。于是,他找到兰女士,要求其承担女儿的医药费,可兰女士却说“不关自己的事。”3月21日,王先生向派出所报了案。

    之后,王先生又多次找到兰女士协商医药费,但均被拒绝,这令他很是气愤。“她为了看自行车多收费,私自在人行道上拉绳子,才导致孩子受伤,她必须承担责任。”同时,王先生还认为,事发地段属帝湖物业管辖,物业对辖区管理人员的行为及做法有管理的责任和义务,所以负有连带责任。因此,王先生将兰女士与帝湖物业一同诉至中原区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赔付其医药费等费用。

    被看车绳勒伤责任究竟在谁?

    法庭上,面对王先生的指责,兰女士并不认可。“她说她是晚上7点50左右被绳子绊倒摔伤的,我晚上9点才下班,可我并没听说当晚有人摔伤了啊?”兰女士说,在3月20日晚上,她没有发现任何人摔伤,也没有任何人告诉她有人当晚摔伤,也就不能证明小红是被她的绳子绊倒的。就算小红真是被自己所系的绳子绊倒摔伤,那么也是小红本人的过错。兰女士说,她系绳子的地方,不是正常的行人通道,是存放电动车、自行车的地方。

    “在系绳子的东边就是去帝湖百货的通道,她有正常的通道不走,抄近路才被绊倒摔伤,再说了,如果是正常速度行走的话,应该能看到绳子,她自己不注意撞上去,不能怨我。” 兰女士认为,小红的摔伤责任在自己,与她无关。

    作为第二被告的物业公司则表示自己不应承担事故责任。事发当天,小红被绊倒摔伤的地点位于航海路上,此受伤地点属于市政道路,不属于物业所管辖的帝湖花园小区范围,物业公司对小红受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且,物业公司与兰女士之间没有雇佣关系,兰女士并不是物业的管理人员,物业公司不具有管理义务,因此也不负有连带责任。至于小红受伤是否是由于兰女士所系绳子所致,物业公司表示并不知情,也与自己无关。

    法院判决:系绳人要依法赔偿损失

    法庭上,法院应原告申请调取了郑州市公安局帝湖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2013年3月21日的接处警登记表,该接处警登记表记录了小红被兰女士绑在路边的绳子勒着脖子倒地受伤的事实、原告的陈述、受伤治疗的部位、现场绳子照片的高度、证人证言、接处警记录和兰女士承认事发地的绳子是自己所绑的陈述,可以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认定原告受伤是由被告设置的绳子致害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兰女士为方便自己存车收费,在公共场所绑绳子,未设明显警示标志,晚上亦不及时收起,是导致小红受伤的原因,兰女士应依法赔偿原告的损失。因小红摔伤的位置不属于物业公司的管理区域,且也没有证据证明兰女士与物业公司存在授权、雇佣或者管理关系,故帝湖物业不承担责任。

    2013年7月10日,中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兰女士赔偿小红医疗费共计8241.62元;二、驳回其他和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主审本案的李军波提醒广大市民,现在在市区的道路中,有很多乱拉绳子的现象,这种“绳患”已经成为一种安全隐患,出行时一定要注意观察路况,以免发生意外。同时,也要告诫那些乱拉绳子的朋友,不要只图自己方便,而给路人造成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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