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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孩子游玩受伤,家长和游乐场所负责人应共尽安全义务

  发布时间:2013-07-03 09:16:47


    暑假将至,为了让忙碌了一学期的孩子能够放松身心,过一个快乐的假期,不少家长选择带孩子到户外游乐设施游玩。但由于一些游乐设施缺少安全防护,部分家长疏忽大意,监护不到位,造成孩子在游玩过程中发生意外,受到伤害。

    7月2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孩子因游玩导致受伤的案件,游乐设施的所有人被判决承担70%的责任,家长因未尽到监护责任,自行承担余下的损失。

    暑假游玩,孩子意外受伤致残

    浩浩(化名)今年10岁,是一名小学生,家住郑州市淮河路某小区。

    2012年7月8日下午,已经放暑假的浩浩在妈妈崔女士的陪同下,持消费卡到淮河路与郑密路交叉口向北约100米的一处健康乐园游玩。

    “这个地方我们经常来,办的有消费卡,孩子最喜欢玩里面的充气床。”崔女士介绍,当天浩浩像往常一样,一进游乐园就直接上了充气床玩耍。因为充气床上不让家长陪同,崔女士便坐在一边,和其他孩子的家长聊天说话。

    突然,浩浩的一声惨叫打断了崔女士的闲聊。由于当时充气床上孩子较多,浩浩在玩耍过程中不慎摔倒,弄伤了自己的左臂。

    “孩子当时直喊疼,左胳膊肘有些肿,已经不能动弹了,我赶紧带他去了医院。”崔女士说孩子受伤后,她心急如焚,已经顾不上找游乐园的人理论,就赶紧带着孩子来到附近的河南省电力医院治疗。

    经过河南省电力医院和郑州市骨科医院前后两次诊断,浩浩“1、左肱骨踝上骨折;2、左桡神经损伤。”为了治疗,医院对浩浩进行了3支钢钉内固定手术,并告知家长,根据病情,浩浩以后还需要功能训练和第二次手术治疗。

    本来是想带孩子开心游玩的,却不料发生意外,孩子受伤严重。经过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浩浩的伤情已经构成七级伤残。

    责任三七开,家长与游乐场所负责人应共尽安全义务

    提起这件事崔女士直掉眼泪,她认为事故的原因是该处游乐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而所有人并未张贴安全警告、警示牌及采取安全措施,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孩子受伤游乐设施的所有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由于与对方协商赔偿不成,崔女士代表浩浩将该处游乐园的所有人贺先生起诉到了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69755元。

    面对高额索赔,贺先生觉得自己有些冤枉,他说事发时崔女士并没有将情况告知自己便带着孩子去了医院,因此孩子受伤可能并非在游乐园内造成;且浩浩是未成年人,其受伤是崔女士未尽到监护责任所致,后果也应该由监护人承担。

    针对双方的分歧,法院经过调查审理认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浩浩持贺先生的消费卡到其游乐场有偿游玩消费,贺先生即应给浩浩提供有安全保障的服务,但由于贺先生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维护,致使浩浩在充气床上受伤,且贺先生并无证据证实其告知过浩浩在充气床上玩耍的方法及注意事项,疏于管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贺先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鉴于事发时浩浩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崔女士对于消费卡上注明的注意事项应为明知,却未尽到监护职责,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贺先生承担70%的赔偿责任,余下部分由浩浩的监护人承担。7月2日,法院判决,贺先生赔偿浩浩各项经济损失47848.5元;驳回浩浩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主审该案的孙玉明法官告诉记者,每逢假期,因为游玩发生意外导致孩子受伤的案件便呈高发趋势,除了浩浩的案子,仅她手中目前就还有两起类似的案件尚未审结。作为游乐设施的所有人,经营过程中,应时刻注意安全防范,确保孩子们的人身不受伤害,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而对于监护人,孙法官以一位母亲的身份也想提个醒,对孩子一定要尽到监护义务,不能到了游乐场所便将所有的责任都交给对方,自己放松安全意识,一旦发生意外,要第一时间保留相关证据,及时与对方沟通,避免日后索赔时遭遇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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