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惊叹电影中蜘蛛侠的飞檐走壁,佩服他们每次都能够化险为夷,但是现实中的“蜘蛛侠”们却未必那么幸运,他们的安全问题不容乐观。
中原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基本案件如下:原告任某与被告徐某系同乡关系,且原告跟随被告在郑州打工。2008年3月15日下午6时左右,原告按照被告的安排到郑州市中原区大岗刘乡赵家门村为一新开的旅馆安装广告牌,原告被绳子吊着从6楼下至4楼时,绳子突然断裂,由于未采用安全带等防护措施,致使原告从4楼摔下,后被120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抢救。经医生诊断为:腰椎爆裂性骨折、双跟骨骨折、骨盆骨折、头面部外伤、脑震荡。后又经鉴定为任某L2椎体压缩性爆裂性骨折、双跟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分别为9(LX)级伤残,综合评定为8(VIII)级伤残。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徐某赔偿原告任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37761.27元,2009年3月16日前给付10000元,同年5月16日给付15000元,剩余12761.27元于2009年8月16日前全部付清。
法官提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徐某对原告任某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在现实生活中,“蜘蛛侠”们有很多,在他们从事高空作业时,雇主一定要采取全方位的防护措施保障他们的安全,这种措施决不仅仅是停留在表面工作上,而是一定要切实可行。当然,发包人也有安全注意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如果发包人在明知承揽人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而允许其承揽时,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