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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区法院反映法警在提押特殊疾病被告人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并提出对策

发布时间:2013-06-24 17:45:56


    中原区法院经调研发现,由于刑事审判的需要,法警在执行提押任务过程中,必然与患有肺结核、艾滋病及其它恶性传染病的被告人直接接触,2012年至2013年5月,该院法警队共执行提押任务351次、1162人,其中患此类特殊疾病的13人,占1.12%。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类被告人的身体状况,法院与看守所并无完善的沟通、处理机制,这必将对法警和庭审人员的生命安全构成极大威胁,应引起高度重视。

    该院经分析发现,法警在提押特殊疾病被告人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相关程序和制度的缺失导致法警无法准确了解被提押人的身体状况,埋下安全隐患。在实践中,一般是通过被提押人主动告知和法警主动询问两种方式得知其有无特殊疾病,目前我国并未制定特殊的提押程序和特殊安全事件预警处理机制。

    二是看守所管理存在漏洞,导致法警安全风险增加。看守所收押时往往没有针对艾滋病等恶性传染病项目的检查,也有一部分在收押时患轻度乙肝、肺结核的犯罪嫌疑人在羁押过程中病情恶化为传染性疾病,由于没有定期体检而埋下隐患。但在换押过程中,看守所却要求法警必须在“被提押人身体状况”一栏填写“正常”并签字后方能提人,加重了法警的安全风险和职业风险。

    三是大部分法院没有配置消毒防护设备和隔离设施。法警在接触患病的人犯后,衣物、戒具等得不到及时消毒处理。审判法庭缺少隔离设施,直接增加庭审人员感染各类疾病的机会,一旦发生突发事件,通过血液或皮肤传播的疾病会威胁庭审人员的生命安全。

    四是法警队伍缺乏相关医疗知识和应对措施。大部分法警由于相关疾病知识不足,缺少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有些法警由于恐惧心理导致其值庭动作不规范,易发生庭审事故。

    针对以上问题,该院建议:

    一是建议最高院修订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针对特殊疾病被告人的提押、法庭押解和还押制定严格程序,保障人员安全。并建立与之配套的沟通登记机制、突发安全事件预案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是建议公安部修订完善《看守所条例》,同时法院应加强与看守所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议在《看守所条例》中明确规定看守所的主动告知职责,并严格其前期管理责任,应对患特殊疾病的犯罪嫌疑人设立特殊羁押场所并及时隔离治疗。法警应提前与本院刑庭和看守所沟通,做好预防措施,可联系医护人员随行执行任务,做好身体检查,以保障庭审安全。

    三是完善防护设备配置和法庭建设。法院应加大物资投入,在囚车中设置隔离座位和消毒、监控设备,在审判法庭设立隔离席位,保障法院人员安全。

    四是加强法警队伍建设。及时调整法警年龄结构和男女比例,将年轻的、身体条件好的干警充实到法警队伍。加强常见传染病等专业知识培训,做好防范措施。加强特殊安全事件演练和体能技能训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整体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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