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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来横祸

  发布时间:2013-06-20 17:50:57


    34岁的宋先生是一位自卸工程车车主,今年年初的一场车祸让他摊上了大事。

    自卸车挂掉广告牌,私家车无辜受重伤

    2013年1月8日18时许,宋先生雇佣的司机王某驾驶该工程车沿中原西路由西向东行至西四环时,发生了意外。

    “我当时在外地,接到王某的电话,说是等红灯时发生了车祸。”宋先生说他当时并不在现场,不知道车祸的严重程度,但听王某紧张得声音都变了,宋先生感觉自己可能摊上了大事。

    原来,王某驾车在等待红灯时,不知何故该自卸车的货箱突然升了起来,驾驶室中的王某并不知情,绿灯亮起,王某驾车前行,升起的货箱却将一横跨道路两边的巨幅广告牌挂坏,损坏的广告牌向后倾倒,砸向了后方的其他车辆。

    “我的委托人当时就跟在这辆工程车后面,突然祸从天降,巨幅广告牌一下砸中了他的汽车车顶,整个车架全部变形,幸好人受伤较轻,他在恐惧中踹开前挡风玻璃爬了出来。”法庭上,原告律师向法官叙述着事发时的情况。

    突然发生的意外造成自卸车后共7辆汽车受损,其中40岁的陈先生驾驶的雅阁轿车因为紧随自卸车,被倒下的广告牌直接砸中车顶,车辆严重变形,几近报废,受损最为严重。

    事发后,经过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而车辆的登记车主正是宋先生,该车买有交强险和30万元的不计免赔三责险。

    贬值费到底赔不赔,法律规定不明引发大争议

    为了修车,陈先生前后花费了10余万元,可这突如其来的车祸仍令他心有余悸。他想为自己讨个说法,于是找到车主宋先生,希望对方承担其全部损失,但双方在赔偿数额上产生了巨大分歧。因无法达成一致,陈先生将宋先生和车辆投保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起诉至中原区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自己车辆损失费、车辆贬值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2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6月19日上午,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双方围绕赔偿的具体数额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陈先生一方认为,自己是车祸的受害者,对方理应赔偿其全部损失。按照其向法院申请做出的鉴定结论,此次车祸造成雅阁车车损10万元,车辆贬值费2万元,这些钱应全部由宋先生和保险公司承担。

    宋先生辩称,事发后交警部门曾出具过一份鉴定意见,认定陈先生的车损为4万余元,对司法鉴定结果他并不认可。而车辆的贬值费,他表示陈先生的车是2009年购买的,4年时间车辆已经有所贬值,现在让他承担2万元的贬值费,他无法接受。

    保险公司则辩称,按照保监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贬值费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公司是不负赔偿责任的,车辆的保险合同中也有这样的免责条款。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1日颁布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中也并未将车辆的贬值费明确列为保险应赔偿的财产损失,故保险公司对贬值费不应进行理赔。

    但陈先生的律师却认为,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其中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并未明确告知,法院应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判决。同时对于车辆贬值费,现有的法律规定并未明确排除,部分法院在判决中也予以了认可,保险公司并不能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法院并没有当庭宣判。主审该案的王斌法官表示,关于间接损失,之前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与当事人间争议较大,但随着去年年底最高院司法解释的出台,已经明确了部分间接损失属于交强险和三责险的赔偿范围,但贬值费并未明确其中,法院将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法作出适当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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