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区法院通过司法统计分析发现,嫁入城中村妇女离婚案件审理难度逐年加大。该院2010-2012年,分别受理离婚案件419、385、492件,其中嫁入城中村妇女离婚案件所占比例分别为16.7%、23.1%、29.7%,呈上升趋势;此类案件的审理周期分别为2.7、3.2、4.2个月,呈增长趋势。同时该类案件呈现出因婚外情导致离婚、男方转移财产、女方申请评估房产及查封男方银行账户增多等特点。
该院经分析,嫁入城中村妇女离婚纠纷案件中存在以下问题,不利于维护女方权益:
第一,离婚案件中女方主张财产权利时举证困难。嫁入城中村的妇女几乎未形成经济独立的模式,家庭共有财产在离婚前大多由男方掌握。加之我国财产登记制度尚不健全,使得女方不清楚家庭收入和财产经营状况,无法提出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其有关财产权利的主张往往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二,女方在离婚后无法获得房产和拆迁补偿款。由于宅基地往往登记在女方公婆名下,拆迁补偿款如果按照宅基地面积补偿,一旦夫妻离婚,女方往往陷入无家可归的境地。
第三,在男方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女方获得赔偿的权利难以保证。城中村妇女是婚外恋和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但从审判实践看,对男方存在婚外恋和家庭暴力的事实难以认定,导致女方无法获得赔偿。
对此,该院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法院应强化庭前指导,同时重视依职权或依申请调查取证,解决女方财产权保护难问题。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应明确告知举证责任及举证范围,如要求当事人提供婚姻现状及感情是否破裂的证据、财产方面的证据、子女抚养能力方面的证据等。对于女方不能提供的关乎其重要利益的证据,可根据法律规定依职权调取,当事人也可以提供相关证据线索,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
第二,法院要重视审判中的人性化关怀。首先,法官在审理时应充分考虑妇女对家庭的隐形贡献。其次,加强对离婚案件的调解,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尽量让双方当事人相互谅解重归于好。再次,加强对涉及家庭暴力类自诉案件的审理,切实维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建议相关部门完善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办法和公民财产登记制度。拆迁补偿款的分配如果按照人口进行补偿,则嫁入城中村的妇女在离婚时也会分配到一定的财产,不致于在失去婚姻之后陷入生活困难的尴尬境地。同时应完善公民财产登记制度,以便查询和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