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在网络上热议的豪车被撞引发天价赔偿案,让不少车主高唱“伤不起”,也让很多人对奔驰、宝马、保时捷……“敬而远之”。28岁的高飞,专门从事高档汽车销售服务行业,怎么也想不到,自己也会亲身经历“豪车伤不起”,但这次不是豪车被撞,而是豪车起火了。面对巨额赔偿,公司认为高飞私自将车开走,系个人行为,应承担全部责任;高飞则认为其是依照老总指示履行职务,不应由他来为事故买单。双方争执不下,最终对簿公堂。
深夜私自开走宝马,一场大火豪车被完全烧毁
2009年11月,高飞来到郑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做市场专员,由于能力突出,很快高飞便被提拔为该公司中层负责人,事业可谓一帆风顺。就在高飞春风得意的时候,一场突如其来的大火却让他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
2010年10月28日晚23时许,高飞独自一人来到公司位于郑汴路的一家汽车店,将客户俞先生放在这里已经维修完毕的宝马745Li轿车开走。次日凌晨1时许,高飞驾车途径郑东新区会展中心,其在停放车辆时未熄火,突然宝马车开始燃烧,虽经消防人员全力扑救,车辆仍被烧毁,高飞也被烧伤。
一辆宝马车价值不菲,事故发生后,高飞顾不上伤痛,第一时间将情况通过电话告知了公司领导。可好端端的,这辆已经维修完毕的车怎么会被高飞开走,又怎么会着火呢?
面对客户的质问,公司解释是高飞下班后未经允许私自将车偷偷开走,且当晚高飞系醉酒驾车,由于操作不当导致宝马车被烧毁,应承担全部责任。
2011年3月12日,公司与身在上海的车主俞先生达成赔偿协议,俞先生按照车辆火灾前维修后的完好价值46万元将车转让给公司,不再追究公司的责任,转让车辆所有权的同时,俞先生也将对侵权人的追偿权一并转让。
46万元当中有30万元冲抵车辆在公司的维修款,余下的16万元,公司分两次交付给了俞先生的太太,对方为此出具了两份收条。
一把火损失了46万,公司的领导认为责任全在高飞,在将车辆残骸以35000元的价格转让的同时,公司也向公安机关报了案,要求追究高飞的刑事责任。后由于高飞的抗辩,公安机关并未立案。2011年4月11日,公司一纸诉状将高飞和他的担保人何先生起诉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要求二人连带赔偿46万元。
是私自偷开还是职务行为,当事双方各执一词
得知自己被起诉,高飞吃惊之余甚至有些愤怒,因为他认为,自己之所以会出事,都是听从了公司老总的指示,是履行职务的行为,怎么能由自己承担责任呢?
就在事发当天,2010年10月29日,高飞曾经在公司写下了一份“事故经过”,其中载明“10月28日下午14点左右,我接到公司白总的电话,安排我给他朋友拉结婚,让我当天晚上或者第二天(29日)早上去公司找齐某开一辆宝马车。28日晚,我参加同事婚礼,大约11点左右结束,我去店里开车,因为第二天结婚的地方离我家较近,我就想把车开回去。由于喝多了点酒,我就开车去CBD转一圈,不知怎么就着火了,我想灭火,却于事无补,只好打电话通知了有关领导。”
按照高飞的答辩,他完全是在履行公司领导指示的职务行为,车辆燃烧纯属意外,自己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双方之间争执不下,但由于案件的关键证人俞先生身在上海无法出庭作证,其关于车辆价值的证言法庭没有采信,一审判决驳回公司起诉。
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不久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
法院审理确定职务行为,但个人过错仍需担责
随着2012年8月31日新修订的民诉法颁布,其中第七十三条规定“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2013年1月10日,中原区法院组织当事双方和在上海的俞先生进行了网络视频质证,成为了新民诉法实施后河南省的首例网络视频质证案件。经过质证,法庭认可了俞先生关于宝马车价值46万元的证言。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对高飞当晚驾车行为的性质产生争议,公司称高飞未经其允许私自驾车外出,高飞则称其是执行公司老总安排的任务,并口头征得保管车钥匙的工作人员齐某许可后才驾车外出,属于职务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公司提交的证据——“事故经过”系高飞在事发当天所写,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确定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公司称高飞私自驾车外出,因申请出庭的两位证人均系其集团公司员工,与公司有利害关系,故该证言法院不予采信。由于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推翻“事故经过”中陈述的事实,法院据此认定了高飞的行为确系职务行为。
但高飞在明知“喝了点酒”的情况下,仍然独自一人酒后驾车,且高飞将车从公司开出后,并未直接回家,而是“去CBD转了一圈”,导致两个小时后事故发生。该行车路线并非其回家的必经之路,高飞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公司领导指示的范围,应对超出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经过鉴定,何先生并未在对高飞的担保书上签过字,高飞与何先生也均否认存在担保关系,故何先生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4月15日,中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高飞在本次事故中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公司承担40%。具体数额以公司实际损失42.5万元(46万元-3.5万元=42.5万元)为准,高飞应赔偿公司60%的损失共计25.5万元,驳回公司其他及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