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党某通过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结果“偷鸡不成反蚀把米”,不仅钱没捞着,还把自己送进监狱。日前,中原区法院审结此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党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6日,被告人党某谎称自己正在处理解冻民族资产的事务,并准备成立“中京观音普光五章开发有限公司”开发二郎庙,以参加该公司可以得到高额回报为由,骗得被害人李甲的信任。随后,党某于2012年9月28日在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北岗村的住处收取李甲参加该公司的入股费用36000元。后党某使用其中的26000元用于购买一辆轿车。案发后,党某退换给李甲36000元。
中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且全部赃款已退还被害人,本院在量刑时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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