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犯过强奸罪、盗窃罪、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次、劳教一次,但是在经过法律的洗礼之后仍执迷不悟、目无王法的石某于2012年3月7日再次伙同他人行窃,日前,中原区法院审结此案,依法判处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7日9时50分许,被告人石某伙同彭某趁其租住处的隔壁邻居即郑州市中原区三官庙村48号203室的高某屋内无人之机,彭某用脚将房门跺开,二人进入室内将高某放在桌子上的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及钱包内290元现金盗走。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2913元。
中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志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石某属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依法构成累犯,应予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温馨提示:作为普通百姓,千万不要以身试法,不然伤害他人、危害社会不说,还对自己百害无一益。所以我们要学会知法懂法,做个守法的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