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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区法院反映电子邮件送达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亟待解决

发布时间:2013-04-01 09:48:24


    新民诉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的规定确立了电子邮件送达的合法性。该种送达方式方便快捷,能节约大量司法成本,中原区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已开始探索采用此种方式送达。截止3月12日,该院今年共受理民商事案件1614件,因法律规定较为简单,导致仅有9件顺利适用了该种送达方式,占全部民商事案件的0.56%。该院发现,此种送达方式在节约诉讼成本的同时,亦存在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制约了其在实践中的广泛适用。

    该院经分析认为,主要有四个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立法没有规定电子邮件送达的具体适用规则。法律仅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方能适用,并没有规定法官如何提示,当面询问、电话询问、书面填写中的哪一种方式更为适当有待探讨。

    二是法律没有统一规定采用电子邮件送达的文书格式及文件类型,导致适用中产生混乱。通过附件发送的文书如何填写邮件主题和附件名称需法律进一步明确。送达文书若以文本格式编发,则又存在内容被篡改的风险。

    三是此种送达方式在程序方面存在诸多盲区,降低了其可操作性。送达邮箱是否需要统一,哪些部门拥有管理权限,送达时间采用何种标准,如何将送达证明附卷等问题都有待法律及时完善。

    四是电子邮件送达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采用普通邮箱送达存在邮件被拦截、邮箱被盗用、审判秘密泄露等风险。根据保密法规定,禁止通过互联网传送国家秘密,而新民诉法对涉密邮件并未提及。

    对此,该院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建议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上增设“电子邮件送达”一栏。同时设置“是否同意电子邮件送达”的选项,释明该种送达方式所产生的后果,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

    二是建议最高法院尽快出台司法解释统一规定电子邮件送达的文书格式。配备有彩色扫描仪的法院可将送达文书扫描成图片格式发送,防止文书被篡改;如果制作成电子文本发送,则要统一文书内容的格式,并存储成不可修改的文件类型后发送;邮件主题和附件名称可以采用“日期”加“案号”加“文书种类”的方式命名,以方便当事人及时查阅。

    三是建议上级法院统一电子邮件送达程序。最高院应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带有法院特殊标识的送达专用邮箱系统,并向全国公示,以保障统一性和权威性;通过技术手段在系统中设计“送达回证”页面,方便送达证明的打印入卷;为更好地保障当事人诉权,发送邮件成功后应立即打电话告知当事人及时查看。同时,应当指定专人管理本院官方电子邮箱的收发事宜,并做到邮箱专用。

    四是建议最高院出台相应措施,确保送达安全。最高院应对送达专用邮箱系统进行特殊加密处理,防止盗用事件发生。同时出台规定,对于涉密司法文书,如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以及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司法文书,禁止通过电子邮件送达,谨防审判秘密泄露,充分保障国家安全和当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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