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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账号卖出又盗回 “网络小偷“也犯罪

  发布时间:2013-03-05 10:18:48


    虽然网络世界是虚拟的,可“网盗”也是盗。这不,刚大专毕业的小游就因为小聪明栽了跟头,他因将卖出的游戏账号又盗回而触犯了法律。2013年3月4日,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判决小游盗窃罪名成立,处罚金1000元。

    2012年8月,90后的小游大专刚毕业,没找到工作就整天都泡在网吧里打游戏,很快钱花完了他便想卖掉自己的游戏账号赚些钱。

    小游将卖账号的帖子发出后,得到了同样是90后的小军的回应,小军也喜欢打网游,只是等级低,想弄个等级高的跟别人炫耀炫耀。

    两人原本谈好2000块成交,可由于小游人在焦作,小军在郑州,交易起来不安全也不方便,只好作罢。但买卖不成仁义在,两个人成为了朋友。

    当小游向小军诉说自己“没有找到工作,钱也快花光”的烦恼后,小军主动提出让小游到郑州来,他帮忙找工作。

    小游到郑州后,白天,小军带着他到处转悠,晚上,两人就一起去网吧打游戏。好几天过去了,小游也没找到工作,身上的钱却所剩无几。

    这时,小游又提出将自己的游戏账号卖给小军,打五折1000块,小军表示同意,当天,两人就去网吧交换了游戏账号、更改了密码。回家后,一千块钱很快被小游挥霍一空。此时,他无意间发现卖给小军的游戏账号的密码保护设置并没有被修改,就动了歪念。于是,小游通过申请找回原密码的方式将卖给小军的游戏账号盗走,并修改了密码。自以为很聪明的他,却不知自己已经触犯了法律。

    2012年9月24日,小游在网吧上网时被民警抓获。

    原来,小军发现账号被盗,就报了警。因为熟悉小游的身份,民警很快破获此案。

    2013年1月29日,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小游犯盗窃罪,向中原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也有价值,小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且小军已得到赔偿,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一审判决:小游犯盗窃罪,判处罚金1000元。

    法官析案:

    主审法官吕华红告诉记者,近年来,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不少“游戏装备”、“网络账户”等网络虚拟财产在现实中已具备了较高的价值,一些不法分子也趁机盯上了这笔新生的财富,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开始频发,打击网络盗窃行为已成为司法机关的工作重点。但多数人总觉得这种盗窃行为毕竟不同于现实中的财物盗窃,对“盗号”与“被盗号”的行为有时并不太计较,反而无意间助长了此类犯罪行为。借此案,法官想提醒年轻人,不要因为迷恋上网、沉迷网络游戏,而使自己走入歧途,最终滑向犯罪的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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