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狗咬狗”引得邻里打官司 法院判:“肇事狗”主为爱犬埋单

  发布时间:2013-01-18 11:29:42


    人被狗咬了上法庭讨个说法挺常见,“狗”被狗咬了如今也闹上了法庭。杨大姐的爱犬“金刚”被烈犬咬伤瘫痪,大小便失禁。遭受巨大精神打击的她诉至法院,要求“肇事狗”的主人赔偿爱犬的医疗费和自己的精神损失费约8000元。1月17日上午,郑州中原区法院民一庭公开宣判了这起由“狗咬狗”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散步时爱犬无故被咬 主人精神受到重创

    杨大姐家的爱犬名叫“金刚”,是一条小博美。“它个儿不大,但很聪明,还特别讨人喜欢,我养它7年了,走哪儿我都带着它。”一说起爱犬,杨大姐不禁说了很多赞美之词。可当提起自己爱犬遭遇不幸时,杨大姐仍是心痛不已。

    2012年6月12日晚上,杨大姐像往常一样带着爱犬“金刚”在小区遛弯儿,遛到小区门口时碰到了也在遛狗的马先生。两人刚打了个招呼,意想不到的一幕就发生了——马先生养的大黑狗突然窜了起来,张口就将小博美牢牢咬住。

    “它一上来就把‘金刚’扑倒在地,接着一顿狂咬,看到这么大一条狗发疯,我也害怕了。”杨大姐说,当时她刚好接了个电话,等反应过来时,爱犬已经被咬的鲜血淋淋了。由于大狗体型较大,加上事发当时表现得凶猛无比,杨大姐一时也没能把狗拉开,直到“肇事狗”的主人马先生将狗拖住后,大狗才松了口。

    杨大姐连忙将满身鲜血的爱犬送到宠物医院救治,因伤势严重,小博美被诊断为全身瘫痪,大小便失禁。看着爱犬受伤的样子,杨大姐很是心疼,当得知小博美今后可能再也站不起来的消息后,对她来说犹如晴天霹雳一般。

    “肇事狗”属禁养犬 她对簿公堂讨说法

    爱犬出事后,杨大姐上百次出入宠物医院为它治疗,为了防止小狗受伤的后腿萎缩,杨大姐天天为它做按摩。在此期间,杨大姐多次找到马先生,要求他支付“金刚”的医疗费,但都遭到了拒绝,这让杨大姐很是气愤。

    “我家狗被他家狗咬伤后,他根本就没问过‘金刚’的病情,也没道过谦,现在还拒绝支付医药费,简直太过分了!”

    杨大姐还了解到,马先生养的狗并没有养犬证。“肇事”的大黑狗是罗威纳犬,属于烈性犬种。《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郑州市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当晚事发时,马先生也没有为罗威纳犬配带牵绳,杨大姐认为这是导致惨剧发生的直接原因。

    “每天晚上出来散步的人这么多,他家的狗站起来跟一个小孩差不多高,这样大的一条狗也不拴起来,咬到人可怎么办?都是因为他家养了这种烈性犬,出门也不拴着才会把我家狗咬伤的,这医药费他一定得掏!”

    为替爱犬讨个说法,愤怒之下的杨大姐将马先生诉至郑州市中原区法院,要求马先生承担“金刚”的全部医疗费6772元以及精神抚慰金1000元。

    法院公开宣判 烈犬的主人承担主要责任

    法庭上,马先生的代理人表示马先生不能接受杨大姐的要求,马先生认为杨大姐在整件事上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事发时,她在打电话,并没有牵着她家的狗。是她自己没有看好狗,出了事,也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马先生的代理人还说,马先生家的狗平时挺乖的,没伤害过别的狗,至于那天怎么会突然扑上去,马先生也很纳闷。

    马先生代理人认为,《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个人携犬出户应当携带养犬证和犬只标识,犬只束犬链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由于杨大姐没有尽到看管小狗的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因此,马先生不应当承担事情的全部责任。

    中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私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罗威纳犬将“金刚”咬伤,造成杨大姐财产损失,马先生作为饲养人,应承担赔偿原告损失的责任。

    因“金刚”被咬伤时杨大姐并未善尽看管义务,故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对其宠物犬被咬伤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马先生养的罗威纳犬在事发时未被拴缚,且罗威纳系郑州市禁养犬只,马先生并未取得“犬类免疫准养证”,故马先生应承担主要责任。

    1月17日上午,中原区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判决:马先生赔偿杨大姐损失的70%即4540.4元,驳回杨大姐1000元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法官呼吁:

    随着现在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由宠物引起的纠纷也在不断地增多。本案主审法官李银辉呼吁饲养宠物的朋友:首先,不要饲养法律法规禁止饲养的犬种;其次,要文明饲养,尽量不要让宠物出入公共场所,以免发生意外。最后,出门遛狗时,一定要拴好牵引绳,这样既不会让宠物受到伤害或是走失,同时也避免了宠物对其他人造成伤害。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