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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退休年龄,在工作中受伤,谁该埋单?

  发布时间:2013-01-10 09:53:37


    吴大姐,54岁,从农村来郑州打工,打工过程中不慎受伤,谁该为她的伤情负责呢?带着种种疑问,吴大姐把劳务派遣公司和实际用工单位物业公司起诉到了郑州市中原区法院。

    1月9日上午,作为全省首批试点单位的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劳动者权益保护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件。为了增强庭审的教育功能,中原区法院劳动者权益保护审判庭特意将此次案件的庭审搬到了郑州市总工会,在总工会的多功能大厅里坐满了像吴大姐这样的劳动者,他们都想来听听吴大姐怎么维权,想了解一下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打工期间受伤,生活雪上加霜

    2009年,50周岁的吴大姐在农村原本应该是含饴弄孙、颐养天年,但因家中经济困难,她不得不从农村来郑州打工贴补家用。由于年龄偏大,也没有一技之长,首次来到大城市打工的她只能从事一些简单的工作。两年间零零散散到处打工,没有稳定的工作。

    2011年1月,吴大姐经老乡介绍,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返聘协议。之后她被派遣到一家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工作。2011年2月13日下午,吴大姐像往常一样清理落叶,谁曾想,因为风太大,正在扫地的她不慎摔倒,被背着的鼓风机砸伤左腿。后经鉴定已构成九级伤残。突如其来的医疗费对本来就生活拮据的家庭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2011年12月30日,吴大姐向郑州市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经认定属于工伤。当她向两家公司要求工伤赔偿时,三方多次协商未果。为了拿到赔偿,无奈之下吴大姐将两家公司诉至中原区法院,要求支付医疗费等各项费用约12万元。

    工伤认定在手,赔偿杳无音信

    接到法院传票,两家公司都觉得自己很亏。

    劳务派遣公司说,吴大姐与公司签合同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以与公司之间应是劳务合同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另外劳务派遣企业只是代缴员工的社会保险,但吴大姐已经到达退休年龄,不符合缴纳工伤保险的条件。因此,公司无法为她缴纳社会保险,也没有义务为她的工伤埋单。

    物业公司则认为,吴大姐属于劳务派遣用工,双方之间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如果属于工伤,也应当由劳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吴大姐就纳闷了:我打工期间受伤,没人赔偿?我从农村过来的,没法办理社保,现在受了伤为什么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法院耐心调解,赔偿终于落实

    法庭上,吴女士、劳动派遣公司、物业公司各执一词,坚持己见,举证、质证,互不相让。通过归纳总结,合议庭认为,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吴大姐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她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返聘协议”是否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返聘协议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约定是否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可是并未对吴大姐这样的情况作出明确规定。如何认定吴大姐与两被告之间的关系,还有一定争议。

    “我们两家公司对吴大姐的受伤表示遗憾,她本身经济困难,我们两家公司都愿意补偿她一部分。”正当法官还在犹豫之时,案件突然有了转机。两家公司的代理人向法庭陈述了自己的意见。

    “既然两家公司均同意补偿,现在我们组织三方进行调解。”主审法官张瑞花脸上露出了些许笑容。

    “12万,这是我们依法算出来的,他们两家公司应该全部赔偿给我们。”

    “吴大姐本身已经过了退休年龄,再加上摔伤自己也有责任,我们不可能全额负担。”

    ……

    半个小时过去了,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劳务公司和物业公司在7日内,分别向吴大姐支付2万5千元。这一结果使本案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析案:

    本案主审法官张瑞花认为,随着城市建设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民来到城市打工,在长期的打工生涯中,他们可能取得了城市户口,但却面临身份转换的尴尬,在失去土地等基本生活保障的同时,也可能得不到城市居民的生活保障。

    像本案中的吴大姐就是因为超过了退休年龄,虽然在城市居住、在城市工作,但因为年龄问题,无法缴纳社会保险,引发了本案的诸多争议。如何更好地保护他们这个群体的权益,应当引起社会的更多关注。比如,延长退休年龄、在法律层面作出明确界定、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等等都是我们今后努力的方向。

    希望社会能给与这个群体更多的关注,更好地解决他们这个群体的生活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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