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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引发的人身伤害案件频发 法院呼吁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减少隐患发生

  发布时间:2012-12-28 16:29:52


    近几年,伴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不少原先位于城市郊区的农村土地,转眼间变成了繁华地段,许多城中村的村民紧跟城镇化的步伐,在自家的宅基地上大兴土木,盖起了楼房。但由于施工过程管理混乱,防护不到位,没有资质的建筑队充斥其间,施工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导致施工的农民工死伤的事件时有发生,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农村建房引发的人身伤害事故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农村建房混乱多,导致农民工意外受伤

    2012年3月9日,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小李庄村的闫某打算在自家的宅基地上兴建一栋楼房,为减少开支,他将工程包给了齐某所带的施工队,双方签订建房协议,约定该砖混房屋包工包料交给齐某施工,每平方米460元,按实际面积决算;在施工中发生的一切事故均由齐某负责,与闫某无关。协议签订当天,齐某便带领施工队开始施工。

    为了尽快完成任务,齐某与另一名包工头万某口头商定,由万某提供劳务完成楼房的内外墙体粉刷,齐某按每平方米60元的价格与万某结算;施工使用的航架由齐某提供。

    房子建得很快,5月底主体工程已基本完工,万某与另外六人组成施工队,开始进行墙体粉刷。

    6月13日早上7点30分许,万某的工人郑女士像往常一样坐在航架上的吊篮里负责向正在粉刷的4层楼运送物料,不料发生意外,运送物料的航架突然断裂,郑女士连同吊篮一起从10多米的高空坠落。经诊断:郑女士胸椎及附近多发爆裂骨折伴脱位,脊髓损伤伴截瘫,肺部出血,全身多处骨折。虽经住院治疗,郑女士仍然落下残疾,前后共花费住院费17万9千余元。

    这期间,齐某曾为郑女士支付了6万元医疗费,但仍难以弥补她的损失。出院后,浑身是伤的郑女士曾与丈夫一起在小李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与齐某、万某进行调解,可由于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郑女士将齐某、万某诉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要求两人赔偿自己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109170元。

    理清千头万绪,一纸判决维护受伤农民工合法权益

    法庭上,齐某辩称郑女士并非自己的雇佣人员,而是与万某存在劳务雇佣关系,应由万某承担责任,且事发时,郑女士存在一定过错,也应自担一定比例的损失。

    万某则辩称,齐某在承建房屋时是包工包料,自己只负责提供劳务,郑女士的赔偿应由齐某负担。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施工时断裂的航架由齐某提供,且齐某未提供其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证明,也无法证明航架的断裂而导致郑女士受伤自己没有过错。

    而郑女士的丈夫和工友则证明,他们与万某并非雇佣关系,他们七人共同组成一施工队,郑女士与其丈夫为小工,日工资120元,万某将工钱统一领取后,先支付小工工资,剩余工钱由包括自己在内的大工均分。

    “俺几个一起干活,他名义上是个头,实际也只是有啥事露个面,平时和我们一起干活,工资平均分配。”郑女士和工友们均证实万某并非雇主。

    法院认为,万某并非郑女士的雇主,在本案中并无过错,不承担责任。郑女士摔伤的原因是由于齐某施工中提供的航架断裂及其未向施工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安全施工条件造成的,故齐某应按照《侵权责任法》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其已支付的6万元予以扣除;而郑女士作为成年人,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综上,郑女士承担30%的赔偿责任,齐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

    12月26日,中原区法院一审判决,齐某赔偿郑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69321.12元;万某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驳回郑女士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

    法院呼吁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减少隐患发生

    这起案件充分反映了在农村建房引发的人身伤害事故中所出现的种种问题。“由于农村城镇化进程加快,在农村由于建房引发的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也呈快速增长趋势。”主审的王斌法官告诉记者,“究其原因,许多村民法律意识、安全意识淡薄,为节省开支,将工程包给没有任何资质的施工队承建。施工过程中,管理十分混乱,缺乏基本的安全防护措施,加之工程有时会多次分包,造成劳务关系混乱,一旦发生事故,受伤农民工很难得到及时的赔偿。”

    农民工本身就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当他们的权益收到侵害而无法索赔时,极易引发群体性纠纷,法官希望通过此案呼吁有关部门应当对此类事故高度重视,加强预防和监管,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同时也愿意携手相关部门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农民工的安全意识,让他们认识到此类事故的危险性,从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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