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豫0102刑更11号
罪犯刘泰政,男,汉族,2000年10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兰考县,公民身份号码410225************,初中肄业,二手摩托车销售,户籍地河南省兰考县红庙镇红庙东村四组。曾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4月9日被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曾因犯诈骗罪,于2021年11月16日被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22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5年8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因郑州市第三看守所三次以刘泰政有伤不予收押,未执行);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5年10月3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6年3月9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6年3月31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因郑州市第三看守所两次以刘泰政有伤不予收押,未执行);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6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6年6月30日作出(2026)豫0102刑初1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认定刘泰政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泰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莲、王*丹、王*静、王*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57910.65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莲、王*丹、王*静、王*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刘泰政以其右膝关节十字交叉韧带断裂无法站立且伤情未愈,生活不能自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刘泰政2026年7月7日至2026年7月21日在郑州仁济医院的住院病历显示,出院诊断:1.右膝关节痛;2.右膝关节积液;3.右陈旧性膝韧带损伤;4.右陈旧性膝半月板损伤。本院于2026年8月10日予以立案受理。
现将受理罪犯刘泰政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予以公示,请社会予以监督。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时间:2026年8月11日至2026年8月13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罪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投诉意见。投诉意见提出方式为:(一)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邮寄至郑州市中原区杭州路88号(杭州路与中原西路交叉口北280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主楼108办公室,电话0371-66611205,邮编450000;投诉材料需附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便于法院查证。(二)公示期间携带身份证直接来法院向本院反映。(三)公示期间情况紧急不能邮寄书面投诉意见或来院反映的,可先打电话0371-66611205进行反映,但需打电话后3日内向本院邮寄相应的书面材料或来院说明情况。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与案件审理有关的情况,并提供证据或线索;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进行诬告陷害,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