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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务公开监督检查制度

发布时间:2012-06-20 13:38:33


    第一条  党务公开监督检查工作遵循“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党组织负责对本级及所属党组织的党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条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党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程序是否规范、形式是否恰当、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到位、效果是否明显,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推进工作落实。

    第三条  监督检查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采取工作督导、日常监督、定期检查、知晓率和满意度测评等方式。

    第四条  党组织应加强党务公开工作督导,成立督导组,对党务公开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保证党务公开规范、有序开展。

    第五条  党组织应通过设立监督电话、意见箱等形式,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日常监督。

    第六条  党组织应适时组织党员、群众对所属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进行知晓率和满意度测评。知晓率主要测评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的政策、内容、时间、方式等情况的了解程度。满意率主要测评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的内容、程序、效果等情况的满意程度。

    第七条  监督检查情况,作为党务公开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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