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科技的发展,大量的电子消费卡应用于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例如公交充值卡、电子饭卡等,不仅携带方便,而且省去了找零的麻烦。但便捷背后,由于市场管理不规范,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电子交易的虚拟性,将消费卡变成了犯罪的工具。12月7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利用电子消费卡实施诈骗的案件,两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拘役。
管理不规范,让他发现了电子消费卡的秘密
冯某今年26岁,2011年5月,仅有初中文化的冯某从老家来到郑州打工,由于在老家学过厨艺,冯某应聘到中原区一家大型美食广场担任厨师长。
该美食广场由于面积较大,摊位众多,为便于管理,均使用电子消费卡进行交易。当消费者来到美食广场后,会先在管理处交纳现金办理一张消费卡,然后便可在不同的摊位刷卡消费,消费不完还可在办卡处退换成现金,这样既方便商户和顾客使用,省去了找零的麻烦,也利于美食广场对于全部商户和工作人员进行管理。每天营业结束后,管理方都会依照电子消费卡的刷卡金额向商户结账。
然而这种方便的交易方式,在冯某眼里却成为了可以用来发财的捷径。
一次偶然的机会,美食广场要为全体员工办理饭卡,冯某受托到郑州市科技市场购买电子消费卡。讨价还价的过程中,卖家告诉冯某,如果购卡数量大可以免费提供给其一个电子充卡器,并附带对应的系统软件。
“电子充卡器?这有什么用啊?”冯某有些不明就里。卖家嘿嘿一笑,悄悄告诉他,只要有了充卡器,再装上对应的系统,想往自己的卡里打多少钱就打多少钱,这可能省下不少开支呢。
明白了其中缘由,冯某欣然买下了200张卡,并将赠送的电子充卡器及系统光盘一并带了回去。
回到住处,冯某左试右试,却始终无法操作成功,他打电话给卖家,对方通过远程操作,成功破解了美食广场的密码,将冯某手中的电子充卡器激活。由于害怕被发现,冯某并没有使用过这个小小的机器,而是将它藏了起来。
迷信高科技,他用电子消费卡“瞒天过海”牟利
今年5月,冯某因为嫌工资低,从美食广场辞职,但却一直没有找到工作。偶然间,他找出了那个电子充卡器,一个迅速发财的念头出现在了冯某脑中。
他找到了在美食广场中开烟酒店的张某,因为以前经常在其店里买烟,二人十分熟悉。
“老哥,我有个电子充卡器,能够直接往咱们这儿的电子消费卡上充值,你帮我找一些空卡,我充值后假装在你这里消费,完了你去报账,得到的钱咱俩平分,你看咋样?”冯某把自己的想法告诉了张某。
听说有这样的好事,张某自然喜上眉梢,但他担心被看出破绽。
“你放心,这是高科技,就算发现也查不出来,出事我顶着。”冯某坚信自己的计划天衣无缝,张某经不住诱惑,答应了他的要求。
由于一些顾客在消费完后没有将消费卡退还给美食广场,而是随手丢弃,张某很快便找到了五张空卡。冯某在五张卡上分别虚假充值3000元,共计充值15000元。随后,二人在张某的店内虚假刷卡多次,造成消费数千元的假象,并由张某向美食广场管理人员结账,骗取现金3760元。事后,冯某分得500元现金并从张某处拿走了两条香烟。
行为已犯法,没发成财却让自己身陷囹圄
如此容易就搞到了钱,冯某、张某喜出望外,正在他们准备继续实施犯罪行为时,美食广场的管理人员发现账面不符,通过查询发现有问题的刷卡消费均来自张某的烟酒店。7月26日,管理人员向警方报案,得知消息,张某投案自首,而冯某也于同日被抓获。
由于冯某、张某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中原区检察院以诈骗罪对二人提起公诉。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冯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均已构成诈骗罪,但鉴于张某系自首,冯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故从轻处罚。
12月7日,中原区法院一审判处冯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张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警语:
随着科技发展,电子虚拟交易越来越普遍存在于我们的生活当中,但由于管理不规范,许多别有用心的人经常希望能通过钻技术的漏洞实现自己的违法目的。法官借此提醒不法分子不要心存幻想,以为可以“瞒天过海”,同时也希望有关部门加强管理力度,规范高科技产品的流通及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