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豫0102刑更9号
罪犯宁东,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10103************,汉族,专科毕业,原河南人民投资有限公司业务员,住郑州市金水区纬一路1号院瑞园小区2号楼2单元47号。因犯受贿罪于2011年8月2日被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1年8月14日起至2014年8月13日止)。被列为网上逃犯后于2019年5月17日被杭州铁路公安处宁波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并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桐柏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3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豫0102刑初514号刑事判决,认定宁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撤销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受贿罪判决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宁东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6日作出(2020)豫01刑终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宁东以其患有高血压3级(极高危)合并靶器官损害、2型糖尿病、脑干梗死等疾病为由于202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2026年4月27日,河南省焦作卫生学校附属医院出具焦卫刑[2026]鉴字第019号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结论:被鉴定人宁东目前诊断:高血压3级(极高危)合并靶器官损害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款。多发性脑梗死,经规范治疗遗留肢体瘫痪,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七条第1款。本院于2026年4月28日予以立案受理。
现将受理罪犯宁东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予以公示,请社会予以监督。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时间:2026年4月29日至2026年5月1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罪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投诉意见。投诉意见提出方式为:(一)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邮寄至郑州市中原区杭州路88号(杭州路与中原西路交叉口北280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主楼101办公室,电话0371-66611010,邮编450000;投诉材料需附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便于法院查证。(二)公示期间携带身份证直接来法院向本院反映。(三)公示期间情况紧急不能邮寄书面投诉意见或来院反映的,可先打电话0371-66611010进行反映,但需打电话后3日内向本院邮寄相应的书面材料或来院说明情况。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与案件审理有关的情况,并提供证据或线索;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进行诬告陷害,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