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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关于受理罪犯阿丽米热·艾斯麦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立案公示

发布时间:2026-03-30 15:47:30


    (2026)豫0102刑更8号
    罪犯阿丽米热·艾斯麦提,女,维吾尔族,1998年9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927************,群众,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光明巷1号朝阳佳苑小区7号楼2单元2203室,住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利文化广场1号楼2单元1519。曾因犯盗窃罪,于2022年7月14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3年3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3年7月11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因犯盗窃罪,于2023年10月20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阿丽米热·艾斯麦提处在哺乳期未执行刑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4年3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5年4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5年12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后延长刑事拘留期限四日至2025年12月2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5年12月1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于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执行逮捕;因怀孕于2026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5年12月30日作出(2025)豫0102刑初600号刑事判决,认定阿丽米热·艾斯麦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没有执行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三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6年1月8日,阿丽米热·艾斯麦提以其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2026年1月15日,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出具郑三院刑医鉴定2026017号妊娠检查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阿丽米热·艾斯麦提目前临床诊断:1.妊娠期(宫内孕7+周);2.瘢痕子宫;3.孕3产2。本院于2026年3月30日予以立案受理。
    现将受理罪犯阿丽米热·艾斯麦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予以公示,请社会予以监督。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时间:2026年3月31日至2026年4月2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罪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投诉意见。投诉意见提出方式为:(一)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邮寄至郑州市中原区杭州路88号(杭州路与中原西路交叉口北280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主楼213办公室,电话0371-66611020,邮编450000;投诉材料需附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便于法院查证。(二)公示期间携带身份证直接来法院向本院反映。(三)公示期间情况紧急不能邮寄书面投诉意见或来院反映的,可先打电话0371-66611020进行反映,但需打电话后3日内向本院邮寄相应的书面材料或来院说明情况。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与案件审理有关的情况,并提供证据或线索;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进行诬告陷害,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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