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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降低“委托炒股”风险?法官来为您支个招

  发布时间:2012-12-03 09:27:18


    “委托炒股”就是指委托人将钱交给“炒股达人”——受托人帮自己炒股,双方通常会约定盈余分配、操作事项等,有的签订书面协议,有的只有口头约定。

    有钱赚时,双方皆大欢喜。可一旦赔了钱,双方就赔钱问题便开始“打太极”,甚至对簿公堂。近期,中原区法院民二庭就接到了不少委托炒股惹出纠纷的案子。

    案例一:委托“股神”邻居炒股 两年20万变2万

    葛先生听说邻居老卢是炒股高手,便拿出20万块钱委托给老卢替自己炒股。2009年8月8日,二人签订了一份《商定书》,约定:葛先生出资人民币20万元投入股市,由老卢负责技术操作,盈亏双方各承担50%。每盈利1万元时,双方应及时分红、红利各50%。盈利资金不再进入股市。

    一直等着分红的葛先生怎么也想不到,短短两年时间自己的20万元赔得只剩下2万多元了。向老卢索要赔偿未果,于是葛先生将邻居老卢诉至中原区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老卢向葛先生支付其承担的股票亏损款85000元。

    案例二:“委托炒股”赔了本儿 想捞回来真难

    2010年8月12日,听说炒股能赚钱的小杜经人介绍认识了炒股“有一手”的余某,便委托他替自己炒股。一年过去了,账户里的9.4万就只剩下33 328元。余某跟小杜保证一定能替他捞回来,于是2011年12月10日,二人签订《协议书》,由余某继续负责炒股,并对双方各自权利与义务作了明确约定。

    2012年6月8日,小杜发现账户资金仅剩24 486元,依照约定:“若账户资金低于4万元,双方合作终止,甲方资金损失低于9.4万元部分由乙方赔偿”,于是小杜将之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最终中原区法院判决余某支付小杜69 514元损失。

    案例三:“达人”炒股炒糊了 赔了钱又伤了感情

    季先生见朋友老李帮人炒股赚了不少钱,也想委托老李帮他炒股。2007年6月3日,二人签订一份股票委托合同,约定季先生投资64000元,委托老李全权负责代为炒股,期限一年。盈利老李提成30%,如无盈利,老李保证退还本金。

    一年期满后,老李说收益不明显,二人又将合约续签至2012年6月3日。并约定“如无盈利,老李在返还本金时将另加二年期银行年利率。”眼看期满,季先生却得知自己的股票亏了近两成,于是将老李告上法庭,要求索赔。最终法院判决老李偿还季先生亏损的理财本金13502.17元,支付4年利息11980.8元。老李偿还季先生亏损的理财本金13502.17元,支付4年利息11980.8元

    “委托炒股”,风险大于收益

    中原区法院民二庭的刘煜伟法官说,近几年炒股热引发出不少“委托炒股”纠纷的案件,案情基本类似。委托炒股通常是基于对人身份的信任或对专业的信任,有的是委托自己的亲戚朋友,有的是委托专门炒股的人,一般双方都会作出书面或口头的约定,明确双方各自权利与义务。

    委托炒股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委托代理合同,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双方确认,法院通常认定为具有法律效益的。虽然双方也都清楚“股市有风险”,可一旦赔了钱,心理上就承受不了,开始找种种借口,即便是双方签署了委托炒股的协议,但事实上还是赚钱了大家分,赔钱了只由委托人自己承担,最后往往闹到要对簿公堂。这无疑是既损失了金钱,又浪费了时间,同时也伤了感情。

    如何让降低风险 法官给您支个招

    首先,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主要依据是双方签订的合同,而如果没有有效、明确的合同,法院就没有办法认定事实的真实性。因此,签订委托炒股协议,应明确以下问题:写明受托人只有操作权,无权存取款、撤销或申请指定交易等;写清楚收益分配关系,利益与风险共担关系等。

    其次,委托人要经常了解自己的股票账户和资金账户的情况。有些越权行为,虽然委托人一无所知,法院也往往会推定委托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而承担一部分责任甚至承担丧失诉讼时效的后果。

    另外,不要有过高的期望,要谨记“股市有风险”,要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和受托人的人格风险,并有充分的防范措施。

    最后,委托人一旦发现亏损,应及时了解情况,并与受托人进行交涉。如果协调不成,涉及民事赔偿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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