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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关于受理罪犯李思祥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立案公示

发布时间:2026-01-19 16:37:53


    (2026)豫0102刑更5号
    罪犯李思祥,男,1995年5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莘县,公民身份号码371522************,汉族,小学肄业,户籍地山东省莘县大张家镇陈村180号。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4年12月1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4年12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因郑州市第三看守所以李思祥患有疾病不予收押,于同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5年8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5年11月12日作出(2025)豫0102刑初44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思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李思祥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依法发还被害人邢*娜。判决生效后,李思祥以其患有充血性心力衰竭、心功能Ⅲ级、Ⅰ性呼吸衰竭等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2026年1月15日,聊城市第三人民医院出具(2026)聊三院医诊字第001号医学诊断意见,被检查人李思祥目前诊断:1.充血性心力衰竭;2.心功能Ⅲ级;3.慢性肾脏病五期。本院于2026年1月19日予以立案受理。
    现将受理罪犯李思祥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予以公示,请社会予以监督。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时间:2026年1月20日至2026年1月22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罪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投诉意见。投诉意见提出方式为:(一)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邮寄至郑州市中原区杭州路88号(杭州路与中原西路交叉口北280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主楼108办公室,电话0371-66611205,邮编450000;投诉材料需附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便于法院查证。(二)公示期间携带身份证直接来法院向本院反映。(三)公示期间情况紧急不能邮寄书面投诉意见或来院反映的,可先打电话0371-66611205进行反映,但需打电话后3日内向本院邮寄相应的书面材料或来院说明情况。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与案件审理有关的情况,并提供证据或线索;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进行诬告陷害,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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