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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关于受理罪犯葛雁辉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立案公示

发布时间:2026-01-16 15:51:43


    (2026)豫0102刑更4号
    罪犯葛雁辉,男,1953年1月10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公民身份号码41010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郑州市中原区伏牛路102号院4号楼4单元10号。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8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19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2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2年6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2年9月5日作出(2022)豫0102刑初367号刑事判决,认定葛雁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葛雁辉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4日作出(2022)豫01刑终9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葛雁辉以其患有胃炎、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不稳定型心绞痛、心功能Ⅱ级(NYHA分级)、高血压病3级、颈状动脉硬化等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2025年12月31日,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出具郑三院刑医鉴定2025202号病情诊断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葛雁辉目前临床诊断:1.高血压病1级,很高危(合并靶器官损害:颈动脉斑块形成;伴临床疾患)。2.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CKD 3b期)。3.高尿酸血症。4.高同型半胱氨酸血症。本院于2026年1月16日予以立案受理。
    现将受理罪犯葛雁辉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予以公示,请社会予以监督。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时间:2026年1月17日至2026年1月19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罪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投诉意见。投诉意见提出方式为:(一)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邮寄至郑州市中原区杭州路88号(杭州路与中原西路交叉口北280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主楼101办公室,电话0371-66611010,邮编450000;投诉材料需附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便于法院查证。(二)公示期间携带身份证直接来法院向本院反映。(三)公示期间情况紧急不能邮寄书面投诉意见或来院反映的,可先打电话0371-66611010进行反映,但需打电话后3日内向本院邮寄相应的书面材料或来院说明情况。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与案件审理有关的情况,并提供证据或线索;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进行诬告陷害,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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