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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关于受理罪犯高岳清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立案公示

发布时间:2026-01-15 17:04:40


    (2026)豫0102刑更3号
    罪犯高岳清,曾用名高岳青,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于江苏省常州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1010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郑州市中原区颍河路40号楼附6号。曾因犯窝藏赃物罪,于1999年12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2月20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2年1月20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2年5月22日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监视居住。
    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作出(2022)豫0102刑初369号刑事判决,认定高岳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生效后,高岳清以其患有冠状动脉性心脏病、不稳定型心绞痛、陈旧性下壁心肌梗塞等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2026年1月13日,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中心医院出具黄医[2026]刑医鉴字第31号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意见:高岳清目前诊断:1.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肌梗死、心律失常、频发室性早搏、心功能Ⅱ级(NYHA分级);2.腔隙性脑梗死。本院于2026年1月15日予以立案受理。
    现将受理罪犯高岳清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予以公示,请社会予以监督。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时间:2026年1月16日至2026年1月18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罪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投诉意见。投诉意见提出方式为:(一)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邮寄至郑州市中原区杭州路88号(杭州路与中原西路交叉口北280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主楼108办公室,电话0371-66611205,邮编450000;投诉材料需附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便于法院查证。(二)公示期间携带身份证直接来法院向本院反映。(三)公示期间情况紧急不能邮寄书面投诉意见或来院反映的,可先打电话0371-66611205进行反映,但需打电话后3日内向本院邮寄相应的书面材料或来院说明情况。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与案件审理有关的情况,并提供证据或线索;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进行诬告陷害,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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