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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婚族的烦心事

  发布时间:2012-11-28 15:57:52


    “执子之手,与子携老”这一直是汪女士心中一个美好的梦想,可是没想到命运却跟她开了一个很大的玩笑。她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在婚后一年就要与他对簿公堂。11月27日上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对汪女士和武先生的这起离婚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

    相见恨晚,相识两个月即闪婚

    2011年3月,因为工作关系,汪女士认识了武先生,由于双方都曾有过一段不幸的婚姻,相似的婚姻经历让他们一见如故,闲聊之余还多了几分爱慕之情。几次约会之后,两人便迅速确立了恋爱关系。恋爱的感觉让两人觉得非常幸福。为了进一步稳定关系,两个月之后,他们便登记结婚了。

    谁知婚后的生活并不像汪女士想象中的那么甜蜜,由于婚前对武先生了解不够,婚后发现武先生有很多恶习让汪女士难以接受。汪女士从好言相劝升级到二人争吵不断,武先生仍不改正,竟然还在外面与异性发生不正常关系,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

    2012年2月,双方再次发生争执,汪女士一气之下带走了衣服和随身物品,并从武先生的住房搬出。眼看几个月过去了,双方的矛盾丝毫没有缓和,汪女士无奈,只能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武先生给付自己共同财产折价款约45万元。

    了解不深,结婚一年要闪离

    武先生得知汪女士要求离婚后,并没有觉得意外,只静静地说了一句:“我同意离婚,但财产不能按照她的要求进行分割,请法院依法分割我们的共同财产。”原本还希望两人能调解和好的法官彻底明白了,短暂的相恋,闪电式的结婚,两人的感情十分脆弱,根本经不起考验和折腾,能将财产理清并依法分割是对他们最大的帮助。

    汪女士主张,住房和车辆均是婚前购买、婚后偿还部分贷款,因此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财产有家电、家具、共同创办的消防器材公司,应该依法分割。婚后共同债务385000元,因为武先生资金紧张,多次用自己的信用卡刷卡消费或套取资金,为了把钱还给银行,自己多次向亲戚朋友借款,因此武先生应该依法负担。这样一来,汪女士认为,武先生需要支付给自己45万元折价款。

    武先生承认汪女士的婚前个人财产,并主张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住房一套、奥迪车一辆。但对于婚后共同财产、共同债务,他并不认可。武先生认为,公司只是借用汪女士的名义开办,注册资金、经营管理都只有他一人负责,因此不应该认定为共同财产。对于共同债务,武先生主张,自己在消费完毕后,已经及时将钱款交给汪女士,用于偿还银行的费用,所以不存在共同债务的问题。

    仔细审查,法官明断夫妻债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汪女士不要求武先生归还套现的现金,而是自己去向亲友借钱,替武先生还账的做法不合常理,而且出借人无人出庭作证,因此法院不予支持共同债务的说法。对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是武先生婚前以个人资金注册成立的,仅仅是使用了汪女士的名义,汪女士也承认既没有出资,也没有参与该公司的经营,因此不能认定为共同财产。鉴于武先生在婚姻关系中存在过错,综合考虑家电家具的价值、装修款的投入、车贷、房贷的偿还情况,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家具、家电归汪女士所有、武先生再支付给汪女士8万元共同财产折价款。

    在情感上较少拖泥带水的“闪婚族”,极易出现经济纠纷。因此,“闪婚族”更需明晰双方的经济状况,避免夫妻间的债务。审理此案的张郑军法官建议:“闪婚族”可通过一些方法尽量避免经济纠纷,如婚前财产公证、婚姻生活中对支出采取“AA制”,或拟定明确的收入分配原则。要尽可能避免夫妻间的债务,否则会使得本就薄弱的夫妻关系更易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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