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关于受理罪犯袁同宁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立案公示 发布时间:2026-01-13 11:29:48
(2026)豫0102刑更2号
罪犯袁同宁,男,1983年12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济源市,公民身份号码410881************,回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济源市下街东大街东区121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济源市下街东大街东区121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3月30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4年3月24日刑满释放;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月22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4年5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因患病看守所不予收押,于2024年5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4年10月12日作出(2024)豫0102刑初5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袁同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600元,按比例发还被害人;继续向袁同宁追缴剩余违法所得3,000 元后按比例发还被害人。判决生效后,袁同宁以其患有尿毒症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2025年12月4日,河南省焦作卫生学校附属医院出具焦卫刑[2025]鉴字第053号罪犯病情诊断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目前病情诊断:慢性肾功能衰竭CKD5期。本院于2026年1月13日予以立案受理。
现将受理罪犯袁同宁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予以公示,请社会予以监督。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时间:2026年1月14日至2026年1月16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罪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投诉意见。投诉意见提出方式为:(一)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邮寄至郑州市中原区杭州路88号(杭州路与中原西路交叉口北280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主楼111办公室,电话0371-66611019,邮编450000;投诉材料需附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便于法院查证。(二)公示期间携带身份证直接来法院向本院反映。(三)公示期间情况紧急不能邮寄书面投诉意见或来院反映的,可先打电话0371-66611019进行反映,但需打电话后3日内向本院邮寄相应的书面材料或来院说明情况。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与案件审理有关的情况,并提供证据或线索;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进行诬告陷害,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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