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豫0102刑更1号
罪犯朱国卿,男,1951年4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舞阳县,公民身份号码411121************,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中共党员,户籍地河南省舞阳县舞泉镇解放路21号,现住郑州市中原区铁道丽景苑2号楼10楼31室。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4年5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诈骗罪,经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4年9月18日由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执行逮捕,郑州市第三看守所于次日以朱国卿年龄偏大、患有疾病暂不予收押;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5年4月2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5年4月30日被本院监视居住,于2025年6月1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于同日由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执行逮捕,因郑州市第三看守所以朱国卿年龄大于70岁、患有疾病暂不予收押,于同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院于2025年6月24日作出(2025)豫0102刑初256号刑事判决,认定朱国卿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责令朱国卿退赔被害人王*圆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七万元。朱国卿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23日作出(2025)豫01刑终5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朱国卿以其患有2型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糖尿病周围神经病、糖尿病周围血管病变、糖尿病肾病等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2025年12月10日,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出具郑三院刑医鉴定2025157号病情诊断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朱国卿目前临床诊断:1.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合并靶器官损害:颈动脉斑块形成;伴临床疾患)。2.2型糖尿病并周围神经损害。3.糖尿病肾病G2A2期。4.高脂血症。5.多发陈旧性腔隙性脑梗塞。本院于2026年1月6日予以立案受理。
现将受理罪犯朱国卿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予以公示,请社会予以监督。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时间:2026年1月7日至2026年1月9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罪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投诉意见。投诉意见提出方式为:(一)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邮寄至郑州市中原区杭州路88号(杭州路与中原西路交叉口北280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主楼108办公室,电话0371-66611205,邮编450000;投诉材料需附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便于法院查证。(二)公示期间携带身份证直接来法院向本院反映。(三)公示期间情况紧急不能邮寄书面投诉意见或来院反映的,可先打电话0371-66611205进行反映,但需打电话后3日内向本院邮寄相应的书面材料或来院说明情况。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与案件审理有关的情况,并提供证据或线索;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进行诬告陷害,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