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豫0102刑更16号
罪犯牛杰,男,汉族,1965年7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南召县,公民身份号码410102************,中专文化,住郑州市中原区国棉一厂家属院24号楼5号,户籍所在地郑州市中原区岗坡路3号院44号楼2单元1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20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2012年7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24年3月18日被本院判处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24年7月1日管制期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8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5年8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5年8月7日作出(2025)豫0102刑初423号刑事判决,认定牛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决生效后,2025年9月8日,牛杰以其患有肺结核、脑梗、高血压等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2025年10月29日,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作出郑州市二院〔2025〕刑第53号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意见:被检查人牛杰,目前诊断为:高血压2级 很高危(合并靶器官受损:IMT:R1.0㎜,L1.0㎜;双侧颈动脉内中膜增厚并双侧斑块形成。);心律失常-快速房颤;腔隙性脑梗死;继发性肺结核 双肺 涂(阳)。本院于2025年12月18日予以立案受理。
现将受理罪犯牛杰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予以公示,请社会予以监督。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时间:2025年12月19日至2025年12月21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罪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投诉意见。投诉意见提出方式为:(一)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邮寄至郑州市中原区杭州路88号(杭州路与中原西路交叉口北280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主楼110办公室,电话0371-66611018,邮编450000;投诉材料需附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便于法院查证。(二)公示期间携带身份证直接来法院向本院反映。(三)公示期间情况紧急不能邮寄书面投诉意见或来院反映的,可先打电话0371-66611018进行反映,但需打电话后3日内向本院邮寄相应的书面材料或来院说明情况。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与案件审理有关的情况,并提供证据或线索;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进行诬告陷害,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