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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关于受理罪犯刘春孝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立案公示

发布时间:2025-12-08 16:47:01


    (2025)豫0102刑更15号
    罪犯刘春孝,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1282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上蔡县蔡沟乡孔庄李黄村48号,现住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瑞达路金色嘉苑15号楼三楼西户。因涉嫌犯危险作业罪,于2021年8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作出(2022)豫0102刑初142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春孝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决生效后在执行过程中,郑州市第三看守所以罪犯刘春孝抑郁发作暂不予收押。本院于2023年7月25日作出(2023)豫0102刑更31号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刘春孝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郑州市第三看守所又以罪犯刘春孝患有高血压病暂不予收押。本院于2024年11月29日作出(2024)豫0102刑更27号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刘春孝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郑州市第三看守所又以罪犯刘春孝患有糖尿病肾病、尿酮体、肾小球肾炎、高血压合并靶器官损坏等疾病暂不予收押。后罪犯刘春孝于2025年8月29日以其患有2型糖尿病伴多个并发症、高血压3级、2型糖尿病肾病IV期等疾病为由,向本院提出监外执行的申请。2025年10月10日,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作出郑三院刑医鉴定2025115号病情诊断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刘春孝目前临床诊断:1.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合并靶器官损害:颈动脉斑块形成;伴临床疾患)。2.糖尿病肾病G1A3期;3.2型糖尿病。本院于2025年12月8日予以立案受理。
    现将受理罪犯刘春孝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予以公示,请社会予以监督。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时间:2025年12月9日至2025年12月11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罪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投诉意见。投诉意见提出方式为:(一)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邮寄至郑州市中原区杭州路88号(杭州路与中原西路交叉口北280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主楼109办公室,电话0371-66611017,邮编450000;投诉材料需附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便于法院查证。(二)公示期间携带身份证直接来法院向本院反映。(三)公示期间情况紧急不能邮寄书面投诉意见或来院反映的,可先打电话0371-66611017进行反映,但需打电话后3日内向本院邮寄相应的书面材料或来院说明情况。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与案件审理有关的情况,并提供证据或线索;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进行诬告陷害,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责任编辑: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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