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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关于受理罪犯陈勤勤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立案公示

发布时间:2025-12-03 15:14:06


    (2025)豫0102刑更14号
    罪犯陈勤勤,女,汉族,1987年12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沁阳市,公民身份号码410882************,本科毕业,郑州奥一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150号4号楼801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4年4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5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5年7月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于同日由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执行逮捕,于2025年7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5年8月26日作出(2025)豫0102刑初35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勤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生效后,2025年9月10日,陈勤勤以其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2025年10月20日,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中心医院作出黄医[2025]刑医鉴字第418号《罪犯妊娠检查书》,诊断意见:陈勤勤目前诊断:中期妊娠状态。本院于2025年12月3日予以立案受理。
    现将受理罪犯陈勤勤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予以公示,请社会予以监督。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时间:2025年12月4日至2025年12月6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罪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投诉意见。投诉意见提出方式为:(一)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邮寄至郑州市中原区杭州路88号(杭州路与中原西路交叉口北280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主楼103办公室,电话0371-66611018,邮编450000;投诉材料需附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便于法院查证。(二)公示期间携带身份证直接来法院向本院反映。(三)公示期间情况紧急不能邮寄书面投诉意见或来院反映的,可先打电话0371-66611018进行反映,但需打电话后3日内向本院邮寄相应的书面材料或来院说明情况。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与案件审理有关的情况,并提供证据或线索;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进行诬告陷害,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日

责任编辑: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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