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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关于受理罪犯潘立檑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立案公示

发布时间:2025-12-01 17:02:08


    (2025)豫0102刑更13号
    罪犯潘立檑,男,汉族,1981年12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杞县,公民身份号码410221************,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河南省杞县裴村店乡吕西村三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9月7日被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06年11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6月8日被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07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5年1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5年3月28日作出(2025)豫0102刑初194号刑事判决,认定潘立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2025年6月19日,潘立檑以其患有肺结核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2025年10月16日,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作出郑州市二院﹝2025﹞刑第46号《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意见:被检查人潘立檑,目前诊断为:继发性肺结核 痰涂阴性。本院于2025年12月1日予以立案受理。
    现将受理罪犯潘立檑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予以公示,请社会予以监督。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时间:2025年12月2日至2025年12月4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罪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投诉意见。投诉意见提出方式为:(一)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邮寄至郑州市中原区杭州路88号(杭州路与中原西路交叉口北280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主楼103办公室,电话0371-66611018,邮编450000;投诉材料需附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便于法院查证。(二)公示期间携带身份证直接来法院向本院反映。(三)公示期间情况紧急不能邮寄书面投诉意见或来院反映的,可先打电话0371-66611018进行反映,但需打电话后3日内向本院邮寄相应的书面材料或来院说明情况。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与案件审理有关的情况,并提供证据或线索;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进行诬告陷害,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责任编辑: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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