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女士做梦也想不到,前夫去世数月后,自己竟然会收到法院的传票,将她告上法庭的人是前夫生前的债主。已经离婚的她还有义务替死去的前夫还债吗?
离婚后,突然“飞来”6万元债务
吴女士今年37岁,2004年与张某结婚,经过了8年的风风雨雨,两人终因感情问题于2012年3月28日协议离婚。离婚后,吴女士的生活一直很平静,然而今年7月份,她却突然被前夫的债主马先生告上了法庭,此时,她的前夫已经因病去世好几个月了。
面对“飞来”的债务,吴女士感到满腹的委屈无从诉说。“他什么时候欠了6万元债啊?以前我听说好像借了1万,可是被他外面的女人花了。再说,钱是他生前借的,我们已经离婚了,应该是他的个人债务,凭什么要我还?”
原来,张某生前曾经有第三者,并且还生下了孩子,所以吴女士认定,钱一定是那个女人花了,自己没有还的理由。
但债主马先生却不这么认为,他说从去年7月到今年2月,吴女士的前夫张某曾以还房贷困难、家人住院急需用钱等理由,分四次向自己借款共6万元。但不幸的是,张某今年4月因病去世,倍感无奈之下他才将吴女士告上了法庭。
前夫过世,债主向前妻讨债
马先生提起这件事也特别无奈,张某向他借钱时说要用来还房贷,希望他能帮帮忙。一向仗义的马先生见朋友开口,二话不说答应下来。2011年7月25日,马先生借给张某3万元,张某写了一份借据。2011年12月9日,张某又开口向马先生借1万元,说好将来一起还,限期20天,张某拿到钱后给马先生写了收据。
此后,2011年12月29日、2012年2月29日张某又以别的理由向马先生借了5万元,也都打了欠条。除去这期间已经还的3万元,张某还欠马先生6万元钱。
2012年4月15日,张某突然因病去世,这个消息,对马先生来说犹如晴天霹雳,伤心朋友离世的同时他也担心自己借出去的6万元钱没了着落。去找张某的前妻吴女士,对方却说二人已经离婚,自己没有理由替前夫还钱。
“这钱明明就是他们离婚前借的,现在张某不在了,我不找她找谁?我也是没办法,钱总得有人还吧。”2012年7月25日,老马将吴女士起诉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替张某归还6万元借款。
离婚不影响债务偿还,法院判决夫债妻还
法庭上,吴女士辩称,自己与前夫张某于2012年3月28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二人无婚后共同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另外,她还找来张某的母亲和弟弟,证明借款钱数不真实,自己知道的只有1万,以及马先生知道张某有第三者,借来的钱也并没有被自己所用,所以自己没有理由替张某还钱。
但马先生坚称自己并不知道张某有外遇的事情,钱应该由吴女士偿还。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某在与吴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马先生借款,均有借条为证。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中的债务发生在吴女士与前夫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并没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故上述债务应为吴女士与张某的夫妻共同债务。鉴于张某已去世,吴女士对所欠债务有清偿的义务。而吴女士所说借款被第三者所用,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中原区法院一审判决:吴女士偿付马先生借款本金60000元。由于双方并未上诉,该判决目前已经生效。
法官释法:
主审本案的张郑军法官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第26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中张某借款在他与吴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并没有证据证明其约定为个人债务,也没有证据证明此借款被他人所用,而没有用于家庭生活的开销中,因此,吴女士有义务替前夫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