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关于受理罪犯赵河泉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立案公示 发布时间:2025-11-19 15:06:02
(2025)豫0102刑更12号
罪犯赵河泉,男,1961年12月30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1010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郑州市中原区互助路28号楼4单元17号,现住郑州市中原区国棉三厂向荣街36号附2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9年6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6月29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04年7月22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22年2月21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腹内异物看守所不予收押未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盗窃(本案第5起),于2025年7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行政拘留10日(未执行);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3年1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5年9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5年10月1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后由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执行逮捕,因郑州市第三看守所以赵河泉腹内异物暂不予收押,于2025年10月15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院于2025年10月24日作出(2025)豫0102刑初510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赵河泉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盗窃罪判处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二、责令赵河泉退赔被害人刘*经济损失人民币二百五十五元、退赔被害人李*杰经济损失人民币三百零六元、退赔被害人孟*保经济损失人民币八百九十七元、退赔被害人郭*经济损失人民币二百二十元;扣押在案的扳手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执行)。判决生效后,2025年11月17日,赵河泉以其患有高血压、丙肝、帕金森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2025年10月15日郑州市金水区总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载明赵河泉血压:221/95mmHg;体温:36.8℃ 心电图:窦性心律,正常范围心电图。血常规:尚可;腹部彩超:肝脾胰未见明显异常;随机血糖:7.4mmol/L;胸部CT:1.右肺上叶少许炎症2.两肺下叶及右肺上叶多发结节,建议年检复查3.两肺肺气肿4.两侧胸膜增厚5.主动脉及冠脉钙化6.胃内不规则致密影,考虑异物可能,以上请结合临床及其他相关检查;HIV:阴性。本院于2025年11月19日予以立案受理。
现将受理罪犯赵河泉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予以公示,请社会予以监督。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时间:2025年11月20日至2025年11月22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罪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投诉意见。投诉意见提出方式为:(一)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邮寄至郑州市中原区杭州路88号(杭州路与中原西路交叉口北280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主楼108办公室,电话0371-66611016,邮编450000;投诉材料需附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便于法院查证。(二)公示期间携带身份证直接来法院向本院反映。(三)公示期间情况紧急不能邮寄书面投诉意见或来院反映的,可先打电话0371-66611016进行反映,但需打电话后3日内向本院邮寄相应的书面材料或来院说明情况。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与案件审理有关的情况,并提供证据或线索;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进行诬告陷害,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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