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关于受理罪犯张郑生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立案公示 发布时间:2025-09-08 10:36:46
案号:(2025)豫0102刑更11号
内容:罪犯张郑生,男,汉族,1969年11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10102************,高中文化,无业,住郑州市中原区颖河西路77号洛达庙新苑1号楼2单元3204室,户籍地郑州市中原区洛达庙村173号附1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4年10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4年10月30日经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执行逮捕;因涉嫌犯诈骗罪,并患有严重疾病,于2025年1月16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5年4月8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院于2025年4月27日作出(2025)豫0102刑初211号刑事判决,认定张郑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张郑生退赔被害人陈**经济损失六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2025年5月15日,张郑生以其患有高血压、脑梗、糖尿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2025年7月2日,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作出郑州市二院﹝2024﹞刑26号《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意见:被检查人张郑生,目前诊断为:高血压3级 很高危(合并靶器官受损:IMT:R1.1㎜,L1.1㎜;双侧颈动脉内中膜增厚并双侧斑块形成;左室肥厚);冠心病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后 心功能Ⅰ级;2型糖尿病;腔隙性脑梗死;脑出血后遗症。本院于2025年9月8日予以立案受理。
现将受理罪犯张郑生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予以公示,请社会予以监督。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时间:2025年9月9日至2025年9月11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罪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投诉意见。投诉意见提出方式为:(一)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邮寄至郑州市中原区杭州路88号(杭州路与中原西路交叉口北280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主楼110办公室,电话0371-66611018,邮编450000;投诉材料需附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便于法院查证。(二)公示期间携带身份证直接来法院向本院反映。(三)公示期间情况紧急不能邮寄书面投诉意见或来院反映的,可先打电话0371-66611018进行反映,但需打电话后3日内向本院邮寄相应的书面材料或来院说明情况。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与案件审理有关的情况,并提供证据或线索;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进行诬告陷害,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九月八日
责任编辑:政治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