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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出“借”风波!法院:未成年人用车,这些风险要警惕!

发布时间:2025-08-26 17:42:29


    13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而小美却在道路上骑行并引发交通事故。一场突如其来的碰撞,最终由两个家庭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近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由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该案也为公众敲响了安全警钟——未成年人无论“借”车还是“骑车”,均存在法律风险。

    未成年人骑行引发事故

    去年8月某日上午7时30分许,13岁的小美(化名)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同学小丽(化名),行驶至中原区金水西路时与行人孟大爷发生碰撞,致其多处骨折。经交警部门认定,小美负事故全部责任。因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孟大爷将小美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各项损失。

    案件审理过程中,小美的父母辩称涉事电动车系小丽出借给小美,主张追加小丽及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并承担相应责任。法院经审查认为,小丽出借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小丽监护人对车辆管理失当,均与事故的发生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依法追加小丽及其父母为本案被告。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未成年人之间出借电动车是否构成责任承担的事由?相关监护人的责任应如何界定?

    考虑到被告本是同学关系,为了妥善化解矛盾,承办法官组织各方进行调解,释明了其中的责任边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具备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法定条件,骑行行为本身就属于违法行为。同时,小丽出借车辆给未成年人,其监护人未对车辆尽到妥善管理义务,存在监管过失,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小美的监护人未有效履行监护职责,未能制止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的危险行为,亦应承担侵权责任。经法院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小美的监护人赔偿孟大爷各项损失共计66216元,小丽的监护人赔偿10000元。上述款项当场履行完毕。

    承办法官李晓玲提醒:电动自行车虽便捷,但其操作要求较高、安全风险较大,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应急处理能力较弱,不具备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法定条件和实际能力。“出借”行为实质上是将危险转移,“骑行”行为更是直接置身于风险之中。家长作为监护人,必须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妥善保管车辆钥匙,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交通安全教育,使其明确意识到电动自行车并非玩具,不可随意骑行,从源头上杜绝安全隐患。

    借车须谨慎,骑车担主责,家长要兜底。唯有全社会共同重视未成年人出行安全,才能切实保障孩子们自己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责任编辑: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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