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豫0102刑更7号
罪犯安乐,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身份证号码4101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郑州市中原区煤仓北路22号院10号楼31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4年7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因患病郑州市第三看守所暂不予收押,于2024年7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4年9月18日作出(2024)豫0102刑初512号刑事判决,认定安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生效后,2025年4月21日,安乐以其患有高血压、慢性阻塞性肺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2025年6月6日,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作出郑三院刑医鉴定2025066号病情诊断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安乐目前临床诊断:1.高血压病2级,高危(合并靶器官损害:颈动脉斑块形成)。2.慢性阻塞性肺病,重度混合性通气功能障碍。本院于2025年6月11日予以立案受理。
现将受理罪犯安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予以公示,请社会予以监督。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时间:2025年6月12日至2025年6月14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罪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投诉意见。投诉意见提出方式为:
(一)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邮寄至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郑州市中原区煤仓街4号中原区人民法院南办公区)刑事审判庭227房间,电话0371-61286086,邮编450000;投诉材料需附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便于法院查证。
(二)公示期间携带身份证直接来法院向本院刑事审判庭反映。
(三)公示期间情况紧急不能邮寄书面投诉意见或来院反映的,可先打电话0371-61286086进行反映,但需打电话后3日内向本院邮寄相应的书面材料或来院说明情况。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与案件审理有关的情况,并提供证据或线索;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进行诬告陷害,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