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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关于受理罪犯魏林可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立案公示

发布时间:2025-05-29 18:44:47


 案号:(2025)豫0102刑更6号

    内容:罪犯魏林可,女,1996年2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镇平县,公民身份号码411324********,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镇平县府前街大鄢庄1号,户籍地河南省镇平县彭营乡柳园村魏庄11组86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21年3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2年4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3年5月10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23年10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3年11月3日作出(2023)豫0102刑初794号刑事判决,认定魏林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魏林可退赔被害人杨跃丽经济损失人民币34,916元。判决生效后,2025年4月29日,魏林可以其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2025年5月27日,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一诚鉴定[2025]物鉴字第5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支持魏林可为陈沫初的生物学母亲。本院于2025年5月29日予以立案受理。
    现将受理罪犯魏林可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予以公示,请社会予以监督。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时间:2025年5月30日至2025年6月1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罪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投诉意见。投诉意见提出方式为:(一)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邮寄至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郑州市中原区煤仓街4号中原区人民法院南办公区)刑事审判庭227房间,电话0371-61286086,邮编450000;投诉材料需附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便于法院查证。(二)公示期间携带身份证直接来法院向本院刑事审判庭反映。(三)公示期间情况紧急不能邮寄书面投诉意见或来院反映的,可先打电话0371-61286086进行反映,但需打电话后3日内向本院邮寄相应的书面材料或来院说明情况。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与案件审理有关的情况,并提供证据或线索;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进行诬告陷害,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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